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无特殊情况呢? 当然有,就是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却对公司不清算、不注销。那么,对公司的债务置若罔闻,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 估计股东心里也挺美,这下可好,公司债务也不用还了。 其实不然。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股东有义务进行清算,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债还债。 经过清算,公司即使仍有债务无法偿还,也该个别债权人倒霉,商业往来自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就没什么责任了。 如果公司未经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法院认定公司股东怠于启动清算程序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偿还,法院就会判决公司股东连带偿还公司债务。 还一定要注意的是,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可不分是小股东还是大股东,即使持股仅仅1%。 再进一步想,假设小股东本来分红就不多,要承担连带偿还的债务却远远大于其所得全部分红,想想都可怕。 万一股东是个人而非公司,那岂不是要股东个人的身家性命都押上了,害得恐怕还会牵连自家媳妇? 这可真吓人!对公司股东而言。 但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考虑,真是个大好事儿! 还是来看个真实案例,理解更透彻。 当然,你也可以轻轻飘过哈。 戚谦摄于树木园 中联音像公司1997年4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3000万元,营业期限到1999年10月28日。该公司股东为恒通集团(持股60%)、中国音像协会(持股20%)及音像出版社(持股20%)。 中联音像于2001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股东恒通集团、音像出版社分别于2006、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进行清算。 债务人中联音像因欠银行债务本息未能按约定偿还,被银行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中联音箱仍未按生效判决书归还,银行申请执行,但中联音像去向不明,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于是,银行将中联音箱的三个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债务。理由是: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事由解散,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三个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人是中联音像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清算,其三个股东有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吗? 法院认为,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看被告的行为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第一,股东有怠于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第二,公司已经产生了无法清算的后果;第三,怠于履行义务与无法清算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意在强化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 下面,我来逐一分析下其构成要件。 第一,股东的“怠于履行义务”,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 本案中,中联音像解散后,三被告均没有主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没有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显然存在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虽然被告音像协会抗辩其仅持有20%股权,但无论持有多少股权,其身份仍然是公司股东,即使不掌控公司、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并不能就此免除其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负的责任。因此,三被告均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第二,对“无法清算”的认定,并不以强制清算为前提。 中联音像的三个股东中,恒通集团、音像出版社早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解散状态,且在本案诉讼中也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状副本,实际已经无法履行清算义务。而音像协会亦在诉讼中自认公司无法清算。由此,中联音像实际已经“无法清算”,债权人无需再行举证证明。 第三,系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原则上推定公司只要依法清算,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理应得到全额清偿。 本案中,三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原告的债权又无法得到足额清偿。三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公司无法清算并非由其不作为行为所导致,或存在其他原因,亦或是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已经出现破产等情形。 法院据此推定三被告的消极行为与无法清算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三个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股权一号认为,这也给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一个要求还债的渠道,即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股东怠于启动清算程序,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偿还,就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要求连带清偿公司债务。 【有法条有真相】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微信号13837159892) 查阅更多股权知识,请关注股权一号微信公众号guquanyih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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