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购方股权结构并购方已搭建境外架构,通过VIE架构,由境内WOFE公司A对境内公司A进行协议控制,企业主要经营与互联网共享经济相关的业务,股权结构如下: 二、被并购方股权结构 被并购方境内公司B,为与并购方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主体为境内架构,股权结构如下: 三、交易条件当前并购方拟通过换股形式,收购被并购方境内公司B,但因其投资方为中国境内基金,难以通过境外架构完成换股交易,故拟进行部分换股,部分远期收购的形式完成交易,被并购方与并购方的换股对价为10%:90%。 因境内公司B为创业公司,为锁定主要创始人自然人F与自然人G,本次交易将以境内WOFE公司A对自然人F与自然人G持有的境内公司B的74.8%股权进行收购,同时在境外的开曼公司A主体进行股份增发的形式完成交易,但相关股份具四年的锁定期,每年分期解除锁定。 境内公司B的机构投资人基金H与基金I对应的25.2%的股权,将由并购主体在自然人F与自然人G四年内不离职的前提下,境内WOFE公司A以现金收购,收购对价等同于基金H与基金I本次交易可获得的开曼公司A的股权对应的市场价值。 四、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并购交易的换股完成后,交易主体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欢迎关注我们知乎live 我们的新三板精彩知识论坛即将举办 将于2月28日截止报名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