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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是否将缴纳增值税?

2017-12-29 19:25|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509| 评论: 0|原作者: 军顺之光|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原文地址: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是否将缴纳增值税? 作者:陈绍霞 本文发表于《证券市场红周刊》 11月中旬以来,A股市场出现了一定幅度的调整,今年以来表现良好的一些蓝筹股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对于市场调整 ...
原文地址: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是否将缴纳增值税? 作者:陈绍霞

本文发表于《证券市场红周刊》


11月中旬以来,A股市场出现了一定幅度的调整,今年以来表现良好的一些蓝筹股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对于市场调整的原因,业内人士有各种解释,其中一个观点认为,2018年1月1日开始,基金(包括各类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将须缴纳增值税;为了合理避税,对于今年一些涨幅较大的蓝筹股,一些基金将在年底前主动兑现浮盈、择机卖出,以应对即将实施的增值税新政。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上述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近期一家全国性的大型券商就在其网站上向其托管的基金发布《关于及时做好产品增值税相关信息确认准备工作的提醒》,该文称:


“根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要求托管在该公司的基金产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该券商发布的《一文读懂私募基金增值税》一文中,明确表示,增值税应税范围包括“股票差价收入”,该文对此还做了举例说明。


 



那么,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的价差收入是否将自2018年开始须缴纳增值税呢?笔者进一步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发现,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主要有下述原因。


 


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该文件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所列项目第二十二条第4款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由此可知,根据财税 〔2016〕36号文,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6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从该通知的内容来看,该通知是对财税 〔2016〕36号文的补充,对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该文件开篇即表示:“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财税〔2016〕140号文没有废止〔2016〕36号文,因此,财税〔2016〕36号文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然有效。


201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个人认为,从通知内容及相关解读来看,该文件的发文背景和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金融活动中各类行为的纳税主体,是对财税 〔2016〕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文的进一步补充;无论是财税〔2016〕140号文还是财税〔2017〕56号文,都没有明确宣称废止财税〔2016〕36号文,因此,到目前为止,财税〔2016〕36号文仍然有效,而根据该文件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基金开征增值税与营改增的政策导向相背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金融行业适用营业税。营改增之前,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2002年8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通知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此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4月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进一步明确:“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政策,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一直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营改增之前,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如果借营改增之机,对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开征增值税,显然背离了营改增政策的初衷。


 


与资本市场长期以来的政策导向相背离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 其中要点之一是“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为落实“国九条”,有关部门成立了相关专题小组,研究“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04年4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明确规定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时隔十年,本届政府上任后,于2014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场称之为新“国九条”。新“国九条”延续了2004年“国九条”有关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基调,表示:“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和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统筹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2014年新“国九条”出台,极大地提振了市场信心,2014年下半年,A股市场重回牛市。


新“国九条”明确表示,要“统筹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若借营改增之机对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开征增值税,显然与国家“统筹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一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对基金开征增值税,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如果当前对基金买卖股票开征增值税,个人认为,还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以差别化红利税政策为例,有关政策规定,对于持有股票的时间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如果对基金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计征增值税,那么差价收入的成本如何计算,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还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并没有出台相关细则规定,而负差价如何抵扣,还有一个时效问题,而且,由于开放式基金有申购赎回问题,会使负差价的抵扣变得更加复杂。近期,有报道称,股灾前某公募基金发行了一只近200亿规模的基金,目前已沦为三毛基金(净值低于0.4元),亏损了一百多亿元。如果这类基金被投资者大幅赎回,基金份额低于1亿份,那么,基金未来几十年甚至一百年也无法扭亏,那么,其账面巨额的负差价(亏损)可以抵扣多少年?还是可以无限期抵扣下去?笔者查阅相关政策文件,未发现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综合上述分析,我个人认为,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仍将继续免征增值税。


近期,部分券商已明确要求所托管的基金做好明年增值税缴税准备工作, 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须缴纳增值税。个人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对国家税收政策理解上可能存在偏差,并要求辖区券商、银行等基金托管机构做好基金缴纳增值税准备工作。


目前已是2017年底,由于各地税务部门对政策理解、执行上可能存在的偏差,有可能引发基金业税收执行上的分歧和偏差,并进而有可能引发资本市场出现混乱,建议有关部门就相关政策做出进一步的解读,对市场的误读做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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