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2016年4月29日和5月3日,证监会连续发布第57号至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板子无一例外都打在了媒体人的身上。 2、三个案例都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性,也代表了当下最火热的三种媒体运营模式:纸媒、网媒和自媒体(微博)。 3、三个案例之所以最终被处罚,也都有着比较明显的特征:一个是发布了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二是信息被阅读关注量很高传播很广,三是虚假信息造成了比较重大的负面影响,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讲,最重要的可能是引起了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损害了资本市场的正常投资秩序。 4、尽管从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处罚20万元对于媒体运营者来说无关痛痒,但是从证监会本身的行政处罚权限来说,这样的处罚已经体现出监管机构对于这样的问题严打的决心和态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59号:中国连锁杂志社】 经查明,中国连锁杂志社、姜海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国连锁杂志社工作人员姜海锋撰写了《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署名发表在《中国连锁》4月刊上,为当期封面文章。《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存在黄光裕将提前出狱并对公司发展战略产生更大影响的表述。一是文中提及“如今黄光裕更是有望摆脱囹圄困囿,坊间频传他将在2015年出狱”。二是配有一个“黄光裕何时出狱”的图示,图中包含关于黄光裕出狱的信息。三是在文章的结尾写道“然而,2年内再造一个国美的战略,是由王俊洲来完成,还是会将由即将归来的黄光裕亲自操盘?”,“不论怎样,未来国美的一举一动必然都将因黄光裕的即将出狱而更有看点,我们且拭目以待”。在《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发表前,中国连锁杂志社、姜海锋并未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必要的核实。 《中国连锁》杂志及其网站刊发了《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同时还向相关网站推荐此文。2015年5月11日,部分网站对《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进行了原文转发。 经查证,《国美静候黄光裕归来》一文中涉及黄光裕即将出狱的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 虚假信息传播之后,与国美控股集团存在关联关系的三家上市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的股票价格受到影响。“三联商社”从5月11日到5月14日停牌前累计上涨35.07%,相较同期上证综指4.1%的涨幅偏离幅度较大。“山东金泰”从5月11日到5月15日累计上涨29.78%,相较同期上证综指2.44%的涨幅偏离幅度较大。“中关村”从5月11日到5月15日累计上涨17.66%,相较同期深证综指7.51%的涨幅偏离幅度较大。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正常的信息披露管理秩序和股票交易秩序受到干扰。5月14日,三联商社因连续3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发布股票交易异常停牌公告。5月15日,中关村针对黄光裕即将释放出狱的虚假信息发布了澄清公告,说明没有关于黄光裕即将出狱的确切信息。5月16日,山东金泰因5月13日至15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以上事实,有中国连锁杂志社及相关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回函、相关网络公开信息、相关单位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有关股票价格异动情况及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姜海锋作为中国连锁杂志社的工作人员,其编造黄光裕将提前出狱的虚假信息并在《中国连锁》上发表包含该虚假信息的署名文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连锁杂志社刊发、上网发布、推荐姜海锋该篇包含虚假信息文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文章发表后,相关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并发布公告,证券市场秩序受到扰乱,姜海锋、中国连锁杂志社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国连锁杂志社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姜海锋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58号:广州赢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明,赢商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5月13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院线)发布临时停牌公告,因拟披露重大事项自5月13日下午开市起临时停牌。 2015年5月14日11点39分,赢商网根据网络传闻发布《万达院线昨日停牌 消息称或将收购金逸影院及艺恩网》的报道,报道称“据今日最新消息,有知情人士透露,万达院线停牌是要收购金逸院线和艺恩网……”。截至调查日,该报道被点击阅读3642次。万达院线2015年5月13日停牌前,并未与金逸院线和艺恩网接洽过收购事项,赢商网对网络传闻未经核实予以传播,对市场投资者形成了误导。 以上事实,有赢商网所发《万达院线昨日停牌 消息称或将收购金逸影院及艺恩网》报道、赢商网工作人员电脑信息、万达院线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赢商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扰乱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广州赢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57号:重庆云锦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重庆云锦传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移动信息(案发时认证为《移动信息》杂志官方微博)新浪微博由重庆云锦传媒注册运营。2015年2月11日,重庆云锦传媒在“重庆云锦广告之家”微信群讨论选题时提到“联通和电信要合并,移动和广电要合并”的话题,公司员工孙某聪在获得总经理张某认可后,于当日15:06在@移动信息上制作并发布了“据传: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中国移动与广电网合并。信息产业严重产能过剩是此次电信行业重组的主要原因。此前,知情人士称:四川移动和四川广电网络已经变相合并。成都的广电网络营业厅基本改成了“爱家”营业厅,实际就是移动营业厅,主营移动业务,广电业务已经很少”的信息。当日15:18,张某通过个人新浪微博进行了转发。截至2015年3月12日20:21:46,通过@移动信息阅读该条内容的阅读量为291616次,转发量为236次。 2015年2月12日,“中国联通”、“号百控股”、“广电网络”三支股票股价及交易量较前几个交易日出现明显异常,涨幅明显偏离同期大盘指数、央企改革板块指数、通信板块指数。同期,市场中未出现其他影响大盘走势、央企整合概念股或通信板块走势的重要信息,中国联通等三公司也均未发布重要事项公告。重庆云锦传媒传播的上述信息致使该三支股票价量出现异常波动。 经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移动信息所发信息内容失实,为虚假信息。 以上事实,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协助调查回函》、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重庆云锦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重庆云锦传媒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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