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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证监会和股转公司共同出手!处罚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 ...

2016-8-25 09:29|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574|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小兵研究精华】第七期(0815)出炉啦!欢迎大家转载~网盘链接请点击:小兵研究精华第七期 ​加入小兵研究团队、原创投稿、业务合作等请发送邮件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 欢迎关注投行小兵的两个微信公众 ...

​【小兵研究精华】第七期(0815) 出炉啦!欢迎大家转载~网盘链接请点击:小兵研究精华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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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和营业部总经理因为内幕交易被终身市场禁入】

8月24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两份市场禁入决定书,介绍了基金经理和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因为内部交易被处罚的具体情形。


1、创投公司总经理牵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知悉内幕消息并交易获利被处罚


博云新材于2009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长沙伟徽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徽新材)成立于2010年9月27日,高创投持股5%,是第三大股东。高创投为博云新材和伟徽新材的共同股东,高创投总经理谢暄对博云新材和伟徽新材两家公司的情况均比较了解。


2013年11月,谢暄向伟徽新材董事长郭某提出重组建议。后时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党委书记兼博云新材副董事长刘某胜(2014年2月25日起任博云新材董事长)经谢暄介绍到伟徽新材进行考察。


2013年12月31日,博云新材和伟徽新材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正式会谈,就博云新材整体收购伟徽新材进行讨论,双方均表达了合作意向。谢暄参加了此次会谈。


2014年2月11日,在谢暄的联络协调下,各方再次会谈讨论并购方案的设计。


2014年2月13日,双方就并购方案的细节再次进行了会谈。


2014年5月15日,双方就收购的框架协议内容基本达成一致。


2014年5月16日,博云新材在晚间公告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4年5月24日,博云新材公告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预案披露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伟徽新材。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26日复牌。


谢暄为博云新材和伟徽新材的共同股东高创投的总经理,谢暄属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博云新材收购伟徽新材的过程中,谢暄作为中间协调人和股东的代表参与了此次收购事项的组织协调,虽未参与具体细节谈判,但作为协调人和双方共同股东的总经理,双方都会向谢暄通报谈判的进展情况,遇到分歧也会找谢暄帮忙协调解决。


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间,谢暄与东方证券长沙市劳动西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东方营业部)总经理李文捷联系频繁,谢暄委托李文捷及其下属员工管理操作“金某雪”账户交易“博云新材”,实际获利716,167.74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谢暄违法所得716,167.74元,并处以1,432,335.48元罚款。


2、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参与内幕交易被市场禁入七年


李文捷为东方证券长沙市劳动西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东方营业部)总经理,因东方证券与高创投有业务合作,李文捷与谢暄认识多年。李文捷与谢某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间有较频繁的联系,在此期间李文捷使用“陈某祥”和“顾某蕙”两个证券账户交易“博云新材”,实际获利2,171,358.55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文捷没收违法所得2,171,358.55元,并处罚款6,514,075.65元。


同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文捷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基金经理因为内幕交易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终身市场禁入】

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厉建超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负责协助基金经理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操作方案、制定基金投资和资产配置方案等;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22日,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基金经理,对所负责的基金进行投资决策,决定买卖股票的种类、规模、时机等。厉建超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孔某”“孔某照”“冯某斌”“管某涛”“周某轩”“高某英”“徐某”“王某”“穆某瑞”“司某”证券账户,先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1至5个交易日、同步或者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买入、卖出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投资相同的股票,累计趋同交易金额914,700,506.23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16,828,048.43元。


2015年10月2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厉建超涉案期间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判处厉建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4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厉建超的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基金法》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前后,既违反了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法》(以下简称原《基金法》)第十八条,也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构成原《基金法》第九十七条和《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其行为性质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厉建超采取终身市场禁入,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东方科技因为信息披露不规范被股转公司出具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8月24日,股转公司发布了股转系统发【2016】248号文,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东方科技出具了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查明,东方科技存在如下行为:


一、会计入账标准不一致,导致信息披露不规范。2014年会计年度,东方科技关于六枝特区河头上水库工程项建、可研阶段即相关专题勘测设计专项技术服务劳务工作的经营收入、利润存在记录不实。其中,项建可研部分少计230.59万元,成本已经根据完工进度计入,少计利润230.59万元;专题报告部分,少计收入125.98万元,少计成本50.53万元,少计利润75.45万元,合计少计经营收入356.57万元,少计利润306.04万元,导致公司2014年年报中收入和利润披露不规范。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 东方科技在同类项目的入账依据方面存在未能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反映了其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从而导致报告期业务收入及利润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利息收入入账方式存在瑕疵,导致信息披露不规范。东方科技在2014年年报中将127.38万元利息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并在年报辅助部分将利息收入披露为“营业收入”项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为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先关规定,在利润表中仅要列报“营业收入”金额,并不要求将“营业收入”进一步区分。东方科技将让渡资金使用权去的的利息收入列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项目下并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东方科技在年报附录中将利息收入归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做法存在瑕疵。


东方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方科技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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