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约见谈话、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座401室,法定代表人栾润峰。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启动的股票发行,在取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了此次发行募集的资金,且未及时归还,发生金额累计5,477,744.5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4月27日,你公司从缴款账户支取244,735.54元,用于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2015年4月28日,你公司从缴款账户转入光大银行账户5,000,000元,用于偿还贷款; 三、2015年4月29日,你公司从缴款账户支取233,009元,用于对外支付服务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栾润峰、董事会秘书秦漫于2016年8月2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司3-6会议室接受谈话。同时,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认识、整改举措、承诺不再违反我司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等。 全国股转公司 2016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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