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爱股网 门户 财经博文 查看内容

【第一时间】  辽宁振隆特产:IPO财务造假撤回材料同样被定格处罚 ...

2016-9-2 22:24|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505|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营业务为籽仁系列产品及其他干果、坚果类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公司产品包括南瓜籽仁、松籽仁、葵花籽仁等籽仁类产品;开心果等坚果类产品;南瓜籽、南瓜面等南瓜籽系列综合利用产品以 ...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营业务为籽仁系列产品及其他干果、坚果类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公司产品包括南瓜籽仁、松籽仁、葵花籽仁等籽仁类产品;开心果等坚果类产品;南瓜籽、南瓜面等南瓜籽系列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豆类、杂粮等其他产品。其中南瓜籽仁、松籽仁为本公司的主要产品,最近三年南瓜籽仁、松籽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7.22%、70.68%和76.19%。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在国际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达到70.73%、73.25%和84.40%。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和现金流水平如下:


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于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振隆特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63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


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彩霞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等其他1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


1、发行人的业务主要是干果类的销售,产品主要销售在境外,且发行人所在地为东北三省,这些因素确实是财务核查隐患比较大的情形。


2、根据以往关于IPO财务造假的处罚案例,这个案例的最终处罚结果应该是证监会处罚权限的“最高规格”了,基本上就是60万罚款+董事长十年市场禁入。果真如此,按照惯例中介机构尤其是券商可能也会因此受到处罚,就算是保荐机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签字保荐代表人也会受到处罚。(保荐机构是信达证券、签字会计师是瑞华会计师、签字律师是中银律师事务所)


3、当然,本次一起公布了关于中银律师的处罚结果,那么保荐机构和审计机构是否还会有后续处罚呢?


4、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因为以前上市公司年报财务造假问题而被处罚的审计机构:


(1)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鹏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审计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财务报表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要求,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洪、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两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鹏城所已注销,不再处罚)。


(2)2014年5月,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工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利安达)系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在本次审计过程中,利安达违反《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205万元,并处以20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晶、田小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其他重要的信息汇总】


1、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 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 名;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 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 名。


从创业板发审委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看,一方面存在专职委员满负荷运转问题,另一方面存在兼职委员工作量不饱满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板发审委结构,提高发审委工作效率,拟将创业板发审委员总人数调整为25 人,主要是调减兼职委员人数。


拟将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第二款,修改为:“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各为2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应占多数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第二款,修改为:“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各为2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应占多数。”


此外,为了进一步发挥发审委对证监会审核工作的监督作用,拟进一步减少来自中国证监会的委员人数,增加来自中国证监会外的专家人数。


2、关于中概股回归20倍估值问题,证监会没有否认是否意味着默许?


5月6日,我会发布新闻口径,表示正在对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目前该项工作仍在继续推进。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我会对该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今后若有修改或调整,将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公布。请有关新闻机构和媒体客观、真实报道我会政策。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QQ|联系我们|开放平台|免责声明|小黑屋|手机版|爱股网 ( 陕ICP备19013157号 )

GMT+8, 2024-4-20 09:2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