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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如何厘定IPO财务造假中律师的责任边界

2016-9-9 07:50|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772|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小兵研究精华】第八期(0831)出炉啦!欢迎大家转载~网盘链接请点击:小兵研究精华第八期 ​加入小兵研究团队、原创投稿、业务合作等请发送邮件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 欢迎关注投行小兵的两个微信公众号 ...

【小兵研究精华】第八期(0831) 出炉啦!欢迎大家转载~网盘链接请点击:小兵研究精华第八期


​加入小兵研究团队、原创投稿、业务合作等请发送邮件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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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1、中银律所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


中银律所在为振隆特产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没有编制查验计划。


【这一项要求应该没有几个人能够做到,通过这个案例还是给大家提了个醒,以后在做项目核查之前先要执行具体详细的计划和人员分工。并且,一个律师同时负责多个项目的情形,以及一个项目完全由非正式律师负责的情形都需要重点注意其是否合规合理?】


2、中银律所工作底稿不完整


中银律所在执业过程中,底稿中未包含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内容,未能反映律师为查验工作所做的准备及对工作情况的记录;未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工作底稿中缺失下列内容:律师接受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事项名称;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法律意见书草稿;内部讨论、复核的记录。


【律师在日常的工作中,一般情况下会参照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并且有着不重视工作底稿的习惯,工作底稿整理后会习惯放在发行人处,这是律师工作底稿瑕疵的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需要注意对于核查过程的留痕,这里明确提到了关于法律意见书的草稿、内部讨论以及复核记录。换句话说,以前大家作为笑话听的文件(一稿)直到文件(打死不改稿)的变化过程,不仅是笑话更可能是中介和个人免责的重要证据。】


3、中银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前的工作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中银律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二)、(三)、(四)、(五)中列举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共29份,在底稿中仅存有2份,该2份合同系发行人伪造的虚假合同,中银律所在审验重大合同过程中,未调取完全,出具法律意见缺乏适当证据和理由。


(2)中银律所工作底稿中显示,除上述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100万以上的2份重大合同外,另外调取了2012年至2014年的重大销售合同共计28份,其中虚假合同共9份。


(3)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以虚构合同销售单价的方式分别虚增收入662.04万元、1813.51万元、5792.96万元,并相应虚增各年利润,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同期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律师工作底稿中共计保存2012年至2014年重大合同30份,其中11份为发行人伪造的虚假合同,律师在审验境外销售合同过程中,仅从发行人处调取合同,采用书面审核方式,并且在书面审核中,未对销售合同前后格式变化、单据不一致等异常情况履行足够注意义务。律师2012年以来未采取向客户、海关访谈等方式验证合同的真实性。


因此,上述法律意见书作出的陈述“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形式及签订均合法有效,该等合同及其他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的风险与纠纷”,缺乏证据和理由,与事实情况不符。


【这应该是对律师处罚以及律师在履职方面最重要的瑕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收集合同数量与发表意见数量不一致,比如说查验了29份分合同,结果底稿中只有2份。②对于发行人伪造的虚假合同没有能够及时发现,仅通过书面审核判断合同真伪,没有通过实地走访或者访谈的核查方式。果真如此,那么对于律师的调查要求必然是提高了好几个层次。】


【处罚决定】


本案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申请上市企业涉嫌财务造假,故意虚构合同,欺骗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中银律所也是受害者;中银律所律师未参与涉案造假活动,且在涉案项目中已经勤勉尽责。


我会认为: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中银律所及其律师在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及时编制律师工作底稿,以及核查业务合同中调取重大合同数量少且所调取合同为虚假合同的事实,证明其未能勤勉尽责。因此,对于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会计师的处罚结果?】


9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在辽宁振隆特产股份公司IPO造假案例中券商信达证券、签字律师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处罚决定书,那么为什么没有对签字会计师进行处罚并公布决定书呢?其实,作为审计机构,在IPO财务造假案例中会计师要想完全免责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至于为什么没有公布对会计师的处罚其原因我们也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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