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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曲线变更实际控制人——司法划转

2016-11-3 08:20|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808|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的规定,借壳上市与IPO要求等同,创业板企业不可借壳上市,资本操盘手们为了绕过上述两条,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即通过司法划转的方式实现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为达到资本运作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的规定,借壳上市与IPO要求等同,创业板企业不可借壳上市,资本操盘手们为了绕过上述两条,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即通过司法划转的方式实现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为达到资本运作的目的,通过虚假诉讼的司法划转实现股权的转移已是一种流行手段。其之所以备受青睐,主要魅力在于:


一、运作周期快,时间成本低且交易隐蔽;案件从受理到执行过程十分“高效”,有的上市公司从披露案件到“易主”,甚至不需半年。


二、法律效力高,绕开证监会的监管条文;很多控制人之所以会考虑的司法划转方式,主要是为了规避未满限售期的问题,毕竟证监会的规定低于司法效力。当然,这种做法无异于直接挑战证监会,存在一定风险。


三、司法划转的价格较市场价低,可以起到部分减税作用。司法划转的股价一般与二级市场存在较大差异,这样需要缴纳的税款也会更低,所以避税是司法划转的一大好处。当然,为了保证卖方的总收益,买方会再通过其他的途径私下补偿。


2014年5月16日,天立环保(300156)宣布,其实际控制人王利品、周冬英夫妇因个人投资等原因,欠付北京神雾旗下万合邦公司债务本金合计4亿余元。因到期无力清偿,万合邦向绍兴仲裁委申请仲裁。5月15日,仲裁委裁定扣划王利品所持天立环保5713万股权(占比19.79%)至万合邦名下,原大股东王利品的控股权则只剩下8.58%。随后,为了稳定公司董事会控制权,北京神雾和公司除王利品之外的剩余两名股东席存军和王树根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而后两者目前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14%的股权,三方合计持有29.93%的股权。当时北京神雾并未急于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表示未来6个月之内,还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也没有制订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但耐人寻味的是,北京神雾在创业板上市的计划已筹备多年,但就在2014年5月初突然终止。北京神雾与天立环保属于同一行业,可用业务整合替代借壳重组中的资产置换和大比例购买交易,从而满足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等条件。所以尽管此次与天立环保未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但北京神雾的借壳用意非常明显。


第一家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ST博元(600656)也曾通过司法划转的方式变更实际控制人妄图一搏。其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股价异动。*ST博元于2015年4月22日公告称,公司4月2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根据内容,法院解除对华信泰所持*ST博元1997.81万股(占总股本的10.50%)及孳息的冻结和质押登记,同时将上述持股及孳息以每股7.52元的价格(总价款为15023.51万元)强制扣划给自然人庄春虹。


无独有偶,因造假而臭名昭著的万福生科曾在2014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龚永福、杨荣华夫妇分别持有公司4019万股股权,共计80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此时距上市尚不满36个月,龚氏夫妇的股份尚在限售期内。桃源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桃源湘晖”),于2013年8月30日、9月11日向龚永福、杨荣华夫妇合计提供了1.4亿元的项目借款,用于解决龚永福、杨荣华夫妇的债务危机事项。因项目借款逾期未还,桃源湘晖依法向桃江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书》。2014年1月20日桃江法院作出(2013)桃执字第19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龚永福持有的万福生科25,087,719股限售流通股和杨荣华持有的万福生科1000万股限售流通股划转给桃源湘晖,用于清偿被执行人龚氏夫妇对执行申请人桃源湘晖总额为1.4亿元的债务。司法划转后,桃源湘晖直接持有公司26.18%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由于卢建之持有桃源湘晖100%的股权,因此,卢建之成为万福生科的实际控制人。


除了通过法院诉讼达到司法划转的目的,通过仲裁实现曲线转让股份一样可行。同洲电子(002052)实际控制人袁明持有通州电子的125,924,638股限售流通股,为高管锁定股。资料显示,2016年3月10日,袁明和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牛龙行”)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小牛龙行向袁明先生提供借款8.7亿元,主要用于袁明偿还对国元证券的借款及其他借款,担保措施为袁明先生持有的公司123,107,038股股份质押和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袁明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共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袁明先生和小牛龙行签署两份《股份质押协议》,分别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121,557,000股股票和1,550,038股股票质押给小牛龙行。


2016年3月25日,因同舟共创未在小牛龙行提供借款之日起两日内与小牛龙行签署担保协议,小牛龙行宣布《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袁明先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6年4月1日,小牛龙行与被袁明达成和解,袁明自愿以其所持有的123,107,038股抵偿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7亿元,确认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前述全部股份即归申请人所有。2016年4月7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和解协议书》作出裁决。随后,小牛龙行表示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另行向袁明支付3.3亿元——此处估计是交易标的的差额了。由于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不是通过仲裁的曲线途径,袁明根本无法在短期内减持并转让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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