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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 | 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

2017-2-27 08:14|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793|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 一、操纵市场 (一)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   本案系证监会成功查获的首起不法投资者绕道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新型案件。2010年以来,唐某博等多次 ...


一、操纵市场


(一)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


  本案系证监会成功查获的首起不法投资者绕道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新型案件。2010年以来,唐某博等多次、反复在境内或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唐某博及其关联人员唐某子、袁某林等人因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违法违规活动被证监会多次查处。近期调查发现,唐某博等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券账户,操纵“沪港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此外,还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两起案件非法获利近3亿元。


(二)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宏达新材”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


     上市公司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其中,朱德洪负责寻找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控制有关信息披露时点,并提供交易资金支持,上海永邦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本案中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有力震慑了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假借“市值管理”名义“讲故事,炒股价”的乱象。


(三)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案——刷新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金额最高记录


  稽查总队调查组针对伞形账户隐蔽复杂、地域分布广泛、涉案主体规避调查等难点一一击破,迅速查明中鑫富盈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1个子账户)、吴峻东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8个子账户)及4个个人账户,合谋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的违法事实。中鑫富盈、吴峻乐因操纵“特力A”分别被给予违法所得“没一罚三”、“没一罚二”的罚款,罚没共计11亿余元,刷新了证监会最高行政处罚罚没金额记录。


(四)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为确保所持买期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国内第一大甲醇贸易商欣华欣公司时任总经理姜为运用42个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囤积甲醇现货和集中资金优势(共动用资金14亿余元)、持仓优势操纵“甲醇1501合约”,被证监会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朱炜明“抢帽子”操纵案——“抢帽子”戏法终归伏法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证券从业人员用“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非法获利的案件。上海证监局调查发现,原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利用其掌握、控制的亲属的证券账户事先购买了“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十只股票。随后,朱炜明利用其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担任特邀嘉宾的身份,在节目中公开评价、预测上述股票,并在节目播出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近44万元。调查同时发现,朱炜明在2010年8月20日起约四年内,通过其控制的亲属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构成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违法所得约400万人民币。证监会依法对朱炜明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朱炜明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六)任良成操纵多只股票案——大宗交易接盘后操纵股价卖出获利累犯遭重罚


  任良成以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任良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专营股票大宗交易业务。2011年以来,任良成数次通过大宗交易接盘股票后,在二级市场上操纵股价并卖出获利,已被证监会多次查处。其中,2014年4月至12月,为先后完成大宗交易买入的16只股票在二级市场的顺利卖出,任良成在大宗交易日之前或之后,控制使用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数十个证券账户,在盘中通过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手段,使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涨幅,并于大宗交易日后的次日或几日内卖出。2016年11月,证监会依法没收任良成上述违法行为所得9999余万元,并处以两倍罚款,罚没金额合计近3亿元。


  二、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


(七)辽宁振隆特产财务造假案——IPO财务造假主动撤回材料同样顶格罚


  辽宁振隆特产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证监会对振隆特产开展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证监会依法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决定没收其保荐机构信达证券、律师事务所中银律所的业务收入,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120万元罚款。虽然振隆特产主动撤回了IPO申请,但其造假行为已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仍予以顶格处罚。


(八)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案


  欣泰电气为实现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目的,报送包含虚假财务报告的发行申请材料,骗取发行核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随即对欣泰电气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兴业证券主动出资5.5亿元设立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此外,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欣泰电气涉嫌犯罪案件,并对欣泰电气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查处。


(九)康华农业、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重大资产重组“借壳方”财务造假第一案


      本案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造假案。广西证监局调查组对重组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企业客户等20多个涉案主体开展全面调查,成功克服了系统造假手段隐秘、部分证据被销毁或隐匿、调查对象不配合等困难,快速查实了康华农业为实现上市目的,长期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性财务造假,造假金额巨大,造假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康华农业被顶格处罚60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名责任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浙江步森股份因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被依法处罚30万元。


(十)参仙源财务造假案——新三板财务造假第一案


  参仙源通过少计成本、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方式虚增利润1.29亿余元。2016年7月8日,证监会依法对参仙源处以60万元顶格罚;并对时任公司董事长于成波、总经理李殿文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以及5-30万元不等的罚款,参仙源案是新三板领域查处的首个财务造假案例。


 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


(十一)中德证券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案——推动财务顾问归位尽责


  2016年2月,云南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案违法线索。经查,在沈机集团拟向紫光卓远转让昆明机床股份过程中,昆明机床、沈机集团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等协议生效条件和特殊条款,紫光卓远未完整披露协议的生效条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且沈机集团、紫光卓远未按照规定披露沈机集团回购昆明机床资产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中德证券作为紫光卓远聘请的财务顾问,为自己撰写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了核查意见和声明,未勤勉尽责,导致未发现紫光卓远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已对中德证券作出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的处罚。


(十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整治审计、评估行业乱象


  本案来源于稽查总队在查处“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首批部署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立信会计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大智慧下属公司股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规定,包括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遗漏、未披露评估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对现金等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早于内部审核日期等。两家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监会依法没收上述机构相关业务收入,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金额的罚款。


(十三)利安达会计事务所违法违规案——“屡禁不止”审计机构被严厉监管


  本案来源于福建证监局在查处“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五批部署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2014年5月,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工作,利安达会计事务所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经查,福建金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过程中,利安达违反《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次资产重组中,福建金森曾先后频繁更换多家会计事务所,利安达在此前已有多次因未勤勉尽责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情节恶劣。证监会依法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并处罚款。2016年8月,证监会与财政部作出暂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恪守独立性原则,切实做到不沾假、不帮假、不造假,做好资本市场的“守门员”和“把关人”。


  四、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十四)平潭发展异常交易案——上市公司多名高管涉内幕交易


  平潭发展多名高管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先后利用9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大量买入“平潭发展”股票,交易金额多达3000余万元,获利近500万元。广东证监局调查组在一周时间内还原了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固定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2016年4月,证监会依法对夏雪、石乃珊、刘峰、陈勇4名高管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近2000万元。作为上市公司多名高管内幕交易的典型“窝案”,该案给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以有力警醒,有效发挥了“查处一宗,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十五)罗向阳内幕交易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伙同其弟三次从事内幕交易被查处


  本案来源于证监会按国务院部署开展“两加强、两遏制”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线索。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时任新时代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罗向阳基于职务身份和参与的相关业务活动,先后3次知悉相关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罗向阳伙同其在新时代证券某营业部任职的胞弟罗杨颖,利用罗杨颖实际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先后3次内幕交易“东方铁塔”、“黄河旋风”股票。证监会依法没收罗向阳等人2015年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约44万余元(前2次内幕交易均为亏损),并处罚款254万余元,并对罗向阳兄弟2人分别采取证券市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十六)厉建超“老鼠仓”案——公募基金冠军经理涉“老鼠仓”沦为阶下囚


 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厉建超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交易金额累计高达9.1亿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约为1,682万元。期间,厉建超2013年接管的中邮新兴产业股票基金业绩卓越,登上同年股票基金冠军宝座。2014年1月23日,证监会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厉建超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00万元。2016年8月26日,证监会依法对厉建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十七)弥达斯编造、传播“招商银行喊国家队还钱”虚假信息案——证监会处罚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第一案


  2016年2月24日,微信公众号“弥达斯”发布《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引发市场关注,随后又发布勘误道歉声明。“弥达斯”总编辑李辉为吸引眼球,采用不符合实际的标题,其部分报道内容断章取义、为主观臆测。该虚假信息通过微信、转载等多方式广泛传播,造成较大市场影响。2016年10月14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中融汇智、李辉改正,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十八)“安硕信息”异常交易案——严厉查处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作出信息误导行为


  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安硕信息在有关信息披露以及10次接待多家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持续披露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这一不准确、不完整的误导性信息;东方证券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浦俊懿、行业研究员郑奇威违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在未经公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等夸大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金融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有关业务信息。上述披露、传播行为发生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74.84%的流通股,推动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的28.30元/股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的450元/股,涨幅为15.9倍。证监会依法对安硕信息的误导性陈述行为处以法定幅度内的“顶格”处罚,并对浦俊懿、郑奇威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的行为分别处以罚金。


  六、私募机构违法违规


  (十九)青原投资违法违规案——查处整治私募乱象


  本案为广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私募基金管理人青原投资通过网站公开推介“青原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和“青原投资.泰兴1号债券投资基金”等产品,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并负责管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浩源泰兴向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挪用其管理的浩源泰兴财产5万元。本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青原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七、非法经营 


(二十)恒生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严查非法场外配资


  针对场外配资中的证券违法违规问题,证监会组织稽查力量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等进行专项核查后转入立案调查。恒生公司等网络技术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证券经营模式,仍向其销售具有证券业务属性的软件(具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等功能),提供相关服务,获取非法收益上亿元。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监会依法对恒生公司等进行违法所得“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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