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蓝色文字】为主页君的点评。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2016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旧规),在名称上的区别在于,从“大股东”的限制扩大到“股东”,范围增加。【从文字看就知道倒霉的是谁了吧?】 新规针对的范围 证监会网站称, 从2016《减持规定》发布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一些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三是,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从上文可知《新规》针对的就是这五类股东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定增)、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信息披露不完备、董监高辞职减持。 新规与旧规的具体区别 具体区别有 1,适用范围从大股东和董监高,新增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老股)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定增),以及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的股份。同时也说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减持不在此范围。【大白话,不仅大股东和董监高,IPO以前的老股东、定增的新股东、甚至接质押或接可交换债等方式拿到的大股东的股份,都被规定纳入了】 2、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直接在二级市场卖,任意90日内不能超过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定增解禁后12个月内,卖出量不能超过定增股份的50%。以前是随便卖,现在有50%必须锁一年,估计很多“1年+1年”的定增计划要伤脑筋,大家设计定增计划的时候一般就是按照“12+6”或“12+12”设计,没人设计“12+24”。买定增的原因是可以拿到折扣(9折或稍高)以及大量股份(二级市场直接买入有冲击成本),虽然锁1年但能忍。新规后锁1年没变,1年后只能卖50%,2年后才能全部卖完,这样定增的吸引力大减,除非看好该公司连续两年的发展和股价表现,没人愿意再买定增。真看好公司,直接二级市场买入,没有锁定期,那点冲击成本可以不在乎。定增完了!这对公司来讲麻烦大了,好公司有好项目,定增发不出去,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和借款,大幅度提升业绩的项目或并购都很难做了。对三年期定增几乎没有影响,不过三年期定增大多是关联方买(很多三年定增是大股东自己拿),不过以后关联方合并大股东计算……三年期定增也没法弄】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股东在任意90日内的大宗交易不能超过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6个月内不能卖……大宗交易废了。以前大宗都是T+0日9折多拿到手,T+1日敞开卖,赚差价(虽然有时候也亏钱)。现在接手后要等6个月,如果要大宗,那只能依靠抽屉协议了。但好歹比直接二级市场卖要多1%】 3、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大股东协议转让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即连续90日内减持不能超过股份总数的1%,协议转让完全堵死】 4、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亲朋好友代持的,也被限制了】 5、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专门针对辞职减持】 6、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新增减持中的披露】 7、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股权质押麻烦大了。如果股权质押然后爆仓,接手方也得按照新规来,无法在二级市场直接卖出。这会导致,所有的股权质押的折扣更低,缺钱的股东更缺钱了;同时,券商等接手方要重新考虑股权质押这事的风险,搞不好有些以后不玩这个业务也有可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我会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对创投基金有区别对待,但……哪家创投有政策支持,领导说了算。 新规的影响综上所述,新规对市场的影响有: 1、从总体看,卡死了很多股东的清仓式减持、大量减持,股票供应少了,小散们估计欢天喜地; 2、定增、大宗交易、股权质押,基本都全判了死刑。以后买定增,肯定要三思而后行,更极端点,还做什么定增,看好公司直接二级市场买吧;大宗交易基本不用玩了;股权质押麻烦很大,新增的股权质押折扣率肯定暴降,以前打5折(主板)或3折(中小板和创业板),以后打2折和1折吧,爆仓后接手的股份可能会砸手里,或者每个机构接大股东的质押总数不超过股份总数的1%,这样90天内还能卖掉,现在质押率高的公司估计要焦头烂额…… 3、流动性溢价。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主要目的是实现同股同权,将大股东手里的非流通股变成流通股,因此当时大股东都采取送股送钱等方式给流通股东们补偿,换句话说,流通股价格比非流通股高;现在新规出来,大股东和特定股东手里的股票价值就要打折了。 4、市场的定价功能。资本市场的一大功能是定价,给好公司高价格、给烂公司低价格。如果大股东和董高监认为公司股份严重低估,他们会增持;如果认为高估,他们会减持。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换句话说,现在大股东要大量减持的股票,其价格远高于价值,虽然出台了新规限制其减持,为何要欢欣鼓舞?难道就因为不能大量减持,垃圾就能变黄金?以黄金的价格买垃圾,难道还要高兴?那些要减持的股票,有多远躲多远。千万别觉得你比公司的大股东和高管们聪明,个例可能有,总体上,他们能把公司做大做上市,比绝大多数投资者们是要聪明很多很多。另一方面,那些增持的公司,要区分是因为价格低于价值,还是因为公司要自救(例如质押快爆仓的)。如果是前者,本来他们就不减持,欢天喜地的买吧;如果是后者,小心了……因为质押被新规打爆了…… 5、中长期看,因为大股东和高管们的减持严重受限、定增被打击,以前的合力做收购做市值把股价搞上去然后卖股票的模式没法弄了,对很多公司来讲,动力没了……这种公司在过去有很多很多。毕竟真正的能依托公司运营做强做大的好公司没多少,这么多年在A股市场里也就格力电器、万科等凤毛麟角的公司,大部分公司是依托资本市场做资本运作罢了。现在资本运作的动力,基本没了。这对股市是利好么? 综上,真正的好公司会更好,其他公司……呵呵。 (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若有谬误是难免的。如果你发现谬误,望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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