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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度回应“南方基金分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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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3: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iguuu.com  2012-02-07 11:20:00  金融时报  王璐

   
  “南方基金分红案”始于2007年。南方稳健2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袁近秋由于该基金在2007年度收益颇丰的时候不及时分红,导致其收益在2008年的大熊市中化为乌有,一纸诉状将南方基金告上法庭。2010年3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此案作出裁决,认定南方基金构成违约,但是驳回了原告基民袁某的赔偿诉求。2010年12月7日,北京第一中院驳回了袁近秋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为终审裁定。  
  此后,受损基民两次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要求彻查南方基金违约不分红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此,证监会在答复函中表示维持原判,并称在我国基金行业发展早期,有些基金合同对分红基准、分红条件、分红期限等收益分配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个别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存在未实施2007年度分红。“而针对上述现象,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2009年3月制定了相关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明确了基金分红的相关事项。”证监会进一步表示,今后,对违规失信的基金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  
  “下一阶段,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基金分红行为的监管,督促基金管理公司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违规失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员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日前,中国证监会首次对“南方基金分红案”进行书面复函。  
  至此,持续长达两年之久的“南方基金分红案”尘埃落定。然而,围绕案件展开的思考却远未结束。基金公司“有红不分”所为何故?未能实现大额分红的基金公司是否就一定是人人喊打的“铁公鸡”?投资者应当如何更为理性地衡量基金公司的优劣?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不分红对应的是基金管理规模的扩大,最直接的利益就是增加了管理费的提取。若单从这一点看,基金管理人确实拥有不分红的动机,尤其是在牛市的时候。”谈及“有红不分”的现象,一位市场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从管理费收入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基金公司不希望资产流出,往往会最大限度地利用契约中的漏洞不分红或者少分红,采取份额拆分等手段以规避分红,或千万百计地把分红推迟到最后一刻。“在现实中,如果基金进行了高额分红,往往是为下一次大规模营销做准备。除非设计产品本身就是分红型的基金,否则基金公司并不热衷于分红,尤其是现金分红。”  
  据了解,为指导规范基金的分红行为,证监会于3年前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明确基金分红有关事项,包括要求在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计算基准,要求公司详细说明“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含义等。根据证监会提供的数据,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全行业所有基金累计分红达到7600亿元。“证监会加强基金分红行为的监管举措的确起到了效果。”济安金信的研究人员在与本报记者的连线中表示:“按照规定,公募基金分别在2010年4月和10月实现两次分红高峰,将2009年牛市和7月至11月反弹行情形成的千亿元可分配收益进行了分配,部分躲过了4月份开始的房地产调控和11月下旬宏观流动性紧缩带来的下跌。”  
  诚然,适时适当的分红,不仅能够兑现持有人的投资收益,还能够减少其进一步投资的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人士告诉记者,“分红的多少”并不能成为衡量和选择基金的唯一标准。济安金信的上述研究人员就表示:“对于将个人资产全部投资于基金的人,追求固定收益应当是首要的目标,分红的意义就体现出来了;而对于有固定投资期限和固定目标的人,他们追求的是在期限到达时的利益最大化,也就并不重视提前兑现的分红。”  
  “分红的多少与基金的好坏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华泰联合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王群航表示:“通常,分红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如果投资者认同这只基金,分红或不分红都没有关系。”以华夏大盘为例,Wind资讯统计显示,华夏大盘从2005年以来,曾在2006年度分红3次,2007年度分红1次,年度分红额分别为1.1637亿元和0.7702亿元。而截至证监会发布规定之时,华夏大盘已经有两年未进行分红,但同样为投资者创造了收益。  
  “很多基金投资者把分红当作获取收益的唯一途径,实际上分红不是基民获得的额外收益,它只是从基金净值里分出来的一部分钱,分红后基金的单位净值会下降,基金的累积净值不会改变。”王群航进一步指出:“投资者在选择基金进行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密切关注基金的业绩——净值增长率以及该增长率在同类基金中的各种时间长度的排名,选择综合业绩表现好的基金作为自己的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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