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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11项建议上书监管层 力促新股发行改革

2012-2-20 08:08|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816| 评论: 0|原作者: 邱晨|来自: 证券时报

摘要:   业内围绕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讨论,已被归结为11项建议呈交监管层。这11项建议有望成为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翟超/制图   编者按:坚持“市场化”方向,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证券行业内关于 ...

  业内围绕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讨论,已被归结为11项建议呈交监管层。这11项建议有望成为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翟超/制图

  编者按:坚持“市场化”方向,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证券行业内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形成的共识。

  证券公司提出的主要建议有:1.探索配售权试点;2.引入存量发行制度;3.扩大网下配售比例;4.提高发行中止的门槛;5.对询价过程和时间逐步放宽;6.建立询价机构的约束机制;7.取消对新股询价机构配售股份3个月禁售期的规定;8.推行储架发行制度;9.允许调整非公开发行价格;10.引入香港股市非公开发行的“闪电配售”方式;11.加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

  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在新股发行制度方面动作频频。证券时报记者日前从多家券商处获悉,业内围绕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讨论,已被归结为11项建议呈交监管层。这11项建议有望成为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投行自主权或扩大

  在券商提出的11项建议中,“取消对新股询价机构配售股份3个月禁售期的规定”这一建议最值得关注。

  券商建议,监管部门把是否设定禁售期、设定禁售期时间长短的权力交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有效控制新股上市后的市场波动。

  另外,此前争议性较强的“赋予券商自主配售权”这一建议亦被再次提出。券商建议,监管部门给予主承销商一定比例的自主配售权。比如,可以尝试由部分研究、定价能力强且机构服务水准较好的券商先行进行试点配售制度,先从一个较低的配售比例开始,逐步形成市场化的内在约束机制。同时,鼓励主承销商建立、培育自己的销售网络,切实加强主承销商的销售定价能力。

  对于上述两项建议,部分投行人士也提出了担忧。其主要理由是,在赋予投行自主配售权的同时,如果解除“打新”机构3个月的禁售期,将使投行可能产生寻租空间,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问题,提高了监管层的监管难度。

  可提高发行中止门槛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在本次券商提交的新股发行改革建议中,亦包含了提高新股发行中止门槛的提议。

  券商表示,为切实增加首发(IPO)定价机制的有效性,让新股发行价格充分反映机构投资者真实意愿,建议提高发行中止的门槛。例如,将发行4亿股以下20家有效询价对象的发行中止门槛提高到30家,促使承销商培育自己的销售网络,形成发行人、承销商及机构投资者的三方博弈制衡机制。

  提高发行中止门槛将加大券商承销新股的难度。针对这一建议,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投行人士表达了不认同的意见。

  “这一建议确实令人费解,一旦实施起来,相当一部分中小型投行的处境将更加困难。”北京某大型券商资本市场部人士表示,在目前一级市场行情较为清淡的环境下,提高中止发行门槛并不太合适。

  同时,也有投行人士指出,这项建议与给予投行自主配售权的建议存在矛盾之处。“如果主承销商能够自主配售出去,那么更应该放开询价机构数量的限制,而不是提高这一门槛。”上海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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