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爱股网 门户 行业研究 查看内容

从国美诉陈晓案看董事离任后义务

2012-2-21 10:37|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759| 评论: 0|来自: 经济参考报

摘要:   不久前,国美电器公司以违反离职协议为由,对陈晓提起诉讼。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职务。5月10日,一家财经媒体发表《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文章。国美电器公司 ...

  不久前,国美电器公司以违反离职协议为由,对陈晓提起诉讼。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职务。5月10日,一家财经媒体发表《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文章。国美电器公司随后以违反离职协议为由,对陈晓提起诉讼。

  目前,原被告双方就陈晓是否违反离职协议的问题始终各执一词,双方的离职协议究竟包括什么内容,旁人不得而知,陈晓是否发表原告所述言论,尚不能确认。但该案引申出的公司法问题———董事离任后的义务,却值得人们注意和重视。

  董事离任后为何还要承担义务

  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董事义务大多针对董事任职期间,然而,董事离任后,其在公司任职时的影响并不必然因其离职而自动终止,还有可能泄漏或利用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商业机会,甚至可能实施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这就引出董事离任后的义务问题,即董事在离开董事职位后对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

  董事离任后为何要承担义务,有四个法理上的理由: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董事离任以后,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离任董事在有关法律活动中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

  后契约义务

  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确立为民法中的委任关系的前提下,董事离任后的义务就可以用后契约义务理论来解释。根据《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虽然在董事离任后终止,但其仍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来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这些法定义务。

  信义义务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理论多以信义义务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义关系,董事应当根据其受信人的身份,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信义关系建立在信任和信赖的基础上,董事离任虽然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这种信任和信赖关系,但基于公司利益保护的需要以及董事离职后仍然掌控某些公司资源或者保持控制力、影响力等客观现实,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推定这种信任和信赖关系在董事离任后存续。因此,离任董事也要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

  雇员的义务

  雇员身份丧失后承担的义务可以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即雇主同离职雇员缔结合同,合理限制雇佣关系结束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竞争,以及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等。就董事而言,其除了作为董事的身份以外,还可以被看做公司的雇员。因此,董事在离职后应当对公司承担某些离职雇员应尽之义务。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QQ|联系我们|开放平台|免责声明|小黑屋|手机版|爱股网 ( 陕ICP备19013157号 )

GMT+8, 2025-12-14 12:32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