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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女性,从消弭说话暴力最先

2013-9-9 05:32|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354| 评论: 0|原作者: 军顺之光|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尊重女性,从消除语言暴力开始作者:顾海兵(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曹志楠(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2013-09-0609:26:20来源:南方周末把每一个女人,看成是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你会用什么语言去说她们?对 ...
尊重女性,从消除语言暴力开始作者:顾海兵(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曹志楠(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
2013-09-0609:26:20来源:南方周末





把每一个女人,看成是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你会用什么语言去说她们?
对女性的尊重是文明的尺度,但现实令人忧虑。其中,广泛且深度的对女性的语言暴力首当其冲,贬低、侮辱、粗野、阴暗等歧视性语言,可谓无所不在。
法规条文中涉及女性的语言暴力先来看看有关法律。我国刑法中涉及女性的条款主要和性活动有关,具体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犯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也有类似的用语,比如,卖淫嫖娼、嫖宿幼女、淫乱、拉客招嫖等。
以上种种刑罚处罚都围绕性活动展开。异性相吸是天则,人们通过性活动满足生理生殖需要和精神愉悦。很大程度上,我们的传统文化是忌讳和抑制性的文化,并对部分性活动妖魔化。其实,成人或准成人间自愿的性活动,本身不应被歧视。这和杀人放火等行为有质的不同,后者本身就是必须惩罚的罪行。
成人间的自愿性活动,如果是夫妻之间、恋人之间,甚至是偷尝禁果的少男少女之间,无人说它是淫,更不会说是淫乱。为什么非夫妻之间的性活动就要称之为淫(乱)或通奸?并进一步把伴随现场金钱交易的性活动叫卖淫呢?难道婚约是性活动的唯一前提?国际社会的通则,是用“性职业、性工作、性冲动”等来表述,用“淫、淫乱、奸、淫秽、嫖、娼、嫖宿”来称呼,显然是对女性的不尊重,这样的语言体系本身就是对特定性活动的歧视性、阴暗化、肮脏化解释。
在这方面政府已有了一些微妙转变:2010年公安部已经将“卖淫妇女”的称呼改称为“失足妇女”,不得歧视羞辱妇女,并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从“卖淫”到“失足”表明对妇女的歧视程度有所减轻,但仍要指出,“失足”一词中依然渗透着道德意义上的歧视,人们依然无法公正地接受她们的存在,性工作者们依然没有得到权利的保障与尊重。
再来看非自愿的性行为。轻者称呼为“猥亵、侮辱妇女罪”,重者则称呼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等。显然,这类强制行为必须受到严惩,因为它违反当事人意志,侵犯了人权。这类行为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必须受到严惩,但在涉及罪名时必须考虑被侵害者的尊严。
“猥亵”这类词语用在被害人身上太过残忍,语言暴力压得人抬不起头来,形成巨大心理阴影。把“猥亵、侮辱”换做“性骚扰”,把“强奸”改称“性侵犯”,当然能够减轻被害者的心灵折磨,绝不该在伤口上撒盐。正如不应该叫老年痴呆症而应该叫阿尔兹海默症、不应该叫重症监护病房而应该叫高频率关怀单元、不应该叫残废者而应该叫身体障碍者、不应该叫犯人而应该叫犯罪嫌疑人,等等。这就是文明和进步。
日常俗语中的语言暴力日常生活离不开日常用语,如果日常用语普遍存在着对女性的贬低、歧视,把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等片面化、丑化、阴暗化,则不仅会伤害女性的身心,更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最常见的是“妓女、娼妇、婊子、破鞋”等这样的蔑称,没有正视性工作者或广义性活动者,没有保护她们的基本人权,对她们的歧视根深蒂固。如果没有性工作者或广义性活动者的存在,一些人的生理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既引起这些需求者的不幸福,也造成非自愿的性行为无序。因此,堵不如疏。政府不能保障人的需要,民间补缺又何必花成本禁止?
其他的不尊重称呼诸如“寡妇”,其语言直白之极,不加任何安慰,失去至亲之人的女性本来就已很痛苦,为何还要用这样的语言继续刺伤她们的心灵?改称单身妈妈、单身女性岂不是更体现人文关怀?“丈夫岗位虚位以待者”也许是更幽默可行的称呼。当然,现在寡妇的说法已经在减少,单身妈妈或单身女性的说法已经在增加,文明程度在增加。
此外,对男性,无论结婚与否一律称之为先生,而女性呢?结婚的叫女士,没结婚的叫小姐。这实际上公开了别人的隐私。如果一律都称呼为女士,就是文明和尊重。
目前社会中还有“小三”、“二奶”等称呼。婚姻究竟是什么?感情还是责任?也许永远没有答案。本文只是指出,这种称呼也带有强烈的歧视,并不合适,究竟如何称呼,可进一步探讨。
主流舆论中针对女性的语言暴力在红头文件和权威报刊里,经常可以看到对已落马的官员有这样的语言描述:“某某某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试问何谓不正当性关系?是用错了感情,是利益的纠纷,还是得不到世人的承认?如果非要给此类事件定个性,“不恰当”作为一种主观判断或许比“不正当”这种道德批判的态度更合适。
其实,如果我们认真思考就会发现:这样的官员,在和那个女性存在性关系期间,要么是女性对这个官员的崇拜;要么是女性需要某种经济利益,以自己的美色换取这种利益,可能是这个官员自己的私人利益(工资收入等)的给予,这大体相当于性交易,也可能是动用公权力给予的好处(给项目、指定某个企业家给钱物等),这属于非法性交易,即侵占国家利益,俗话里的性贿赂。
类似的又如,“某某某玩弄女性”。何为玩弄?难道女性是物品、宠物,可以拿在手里随意把玩?像耍猴一样捉弄、戏弄?很多新闻报道都在利用性事反腐,对很多人来说,感兴趣的是性事,是对别人的戴帽游街。这忽视了对人性的基本尊重,尤其是忽视了对女性的尊重。
主流舆论中还有一种以貌取人的做法:对美女过度美化,对“丑女”不当丑化。对美的嫉妒与对丑的鄙视都是不正常的社会心态,但当下却占据娱乐新闻的大幅版面,刺激公众的眼球。人的外貌是爹妈给的,是天然的,在每个父母眼里,没有丑孩子。所谓丑也只是她和常人外貌有比较大的不同,跟把眼睛看不见的叫视障者、耳朵听不见的叫听障者一样,我们也应该有更中性的称呼,这才是对每个人,每个女性的尊重。
当然,归根到底,就是两个字——尊重。特别要尊重每一个女人,不管她是怎样的女人,都有基本的人权。我们可以换位思考:把每一个女人,看成是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你会用什么语言去说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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