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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称乔丹商标受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

2012-2-23 15:46|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638| 评论: 0|来自: 证券时报网

摘要:   2月23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已经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乔 ...

  2月23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已经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证券时报网查阅乔丹体育招股书获悉,招股书披露,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公司目前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是在2003年前后注册完成,目前已取得商标证书且距今已超过五年,无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乔丹体育已注册的“乔丹” 商标,公司对已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

  招股书还披露,如前所述,耐克公司商标“MICHAEL JORDAN” 不构成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耐克公司不具备对公司注册超过五年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资格。同时,公司所持有的“乔丹”中文商标及主要使用的图形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耐克公司的该商标获得注册,也不能限制在先注册的“乔丹”文字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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