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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征求意见结束 禁止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2-25 08:14|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987| 评论: 0|原作者: 徐磊|来自: 第一财经

摘要:   第一财讯:深交所2月24日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 ...

  第一财讯:深交所2月24日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其他意见与建议等七个方面作出了修改完善。

  其中,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一条,深交所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在下一步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时,对于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的条件中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对其他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

  此外,就征求意见稿中“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一条,深交所采纳了相关建议,将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修改为: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年度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有关征求意见稿收集到的关于创业板建设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如建议进一步健全退市责任的追究机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建议进一步完善IPO发行和上市制度;以及针对上市公司分红、董监高减持、老三板建设、加大对业绩变脸公司及有重大欺诈行为公司的处罚力度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深交所表示将在今后修改完善其他制度时对其中的合理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深交所最后称,将根据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工作,经批准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针对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的有关内容,将起草有关通知,制定具体的操作条款,同时做好相关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退市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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