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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商标纠纷——共用商标存在争议

2014-3-11 13:21|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301|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小兵的观点非常明确,有些东西企业可以共同拥有,但是有些东西绝对不能分享,比如商标专利这些比较重要而权属不好界定的资产。如果两家企业地位差异不大且业务没有什么往来的时候,那么两家可以相安无事。但是如果有 ...
小兵的观点非常明确,有些东西企业可以共同拥有,但是有些东西绝对不能分享,比如商标专利这些比较重要而权属不好界定的资产。如果两家企业地位差异不大且业务没有什么往来的时候,那么两家可以相安无事。但是如果有一家业务逐渐做大威胁到另外一家利益的时候,或者是一家企业出现巨大利益另外一家有机会也狠狠咬上一口的时候,那么这个风险就会无限放大。退一步讲,就算是企业上市的时候这个问题并没有爆发,但是这显然是一口活火山且极其不稳定,说不定哪一天就会喷发爆炸,企业抱着这样一个大地雷上市肯定是不现实的。
① 核心问题
皇氏乳业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皇氏乳业第一次申请审核时被否决的意见强调:发行人销售中使用的主要商标“甲天下”和“皇氏甲天下”与其他生产食品的企业共有,有关协议书中未明确划分共有双方的使用领域,发行人对该无形资产的权利受到较大限制,发行人未来经营中使用该商标存在出现较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小兵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也去关注了商标共用协议的主要内容,可能不包括全部条款,不过坦率地讲,公司签署的商标共用协议的条款实在是很吓人,对于发行人来说的确是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食品行业作为典型的快消行业本来就对品牌有着很强的依赖性,而根据协议,发行人在商标共用上几乎没有任何明确的界定,且在后续的约定和管理中发行人也没有体现出哪怕一丁点的主动权,完全就是一半对一半的均势,审核部门因此认定发行人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是有充分理由的。
②解决思路
应该说,企业面临的商标共用的事实已经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从信息披露的痕迹也明显可以看出发行人根本就没有机会跟另外一家企业去协商,那么这个问题单纯从解释的角度去努力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
皇氏乳业是二次申请上市成功,对于作为否决意见的商标问题,二次上市保荐机构自然是高度重视,并且做出了看似“至于死地而后生”的决定,那就是不再和稀泥的解释,直接作出最明确也看起来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思路:终止协议。两家保荐机构面临的是同样的问题,而处理的思路截然不同。
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那么同时也需要为自己的决定做很多的解释和准备工作,在这个案例中第二次的处理思路还是有一些值得借鉴:①坦白承认商标共用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以前没有解决的确是我们自己的问题。②主动放弃共用权,彻底解决商标共用可能存在的纠纷或风险③积极申请其他商标并采取措施进行积极地过渡和调整;④通过运行业绩证明这样的处理没有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没有解释曾经的商标共用协议是怎么形成的又如何签署的,也没有去解释后来共用协议解除的过程和后果,而事实上背后的故事可能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和艰苦。这也是在这里给企业家提了一个醒,做一个决定哪怕是细小的决定都要深思熟路,不要留下任何隐患给自己添了麻烦。
③我的观点:正面解决实质问题
皇氏乳业前后两次对同一个问题截然不同的解决思路给了我们很大启示,小兵的观点为:如果是一些程序上的瑕疵甚至是违规的情况,只要这些程序并没有影响实质结果,也不会改变利益主体之前的利益分配局面,那么这些问题中介机构可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但是,如果是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并且可能因为利益分配问题而存在潜在纠纷,甚至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那么这个问题就不是通过解释合规性能够解决了。对于这样的问题,只能通过“利益还原”的方式进行正面解决,该是谁的利益给谁并且及时划清资产利益边界,不然这个问题永远都会是问题,并且不论是什么保荐制还是注册制,这样的企业都不应该成为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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