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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

2014-3-25 10:41|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647|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1、基本概念股份合作制企业与红帽子企业最明显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两者都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特定的企业形式。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 ...
1、基本概念
股份合作制企业与红帽子企业最明显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两者都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特定的企业形式。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是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实现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不要一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着“股份”两个字,就把这种企业跟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直接联系起来。
2、主要特征
鉴于股份合作制这个公司形式并不是很多见,且在实践中有些人对股份合作制有着一些误解,小兵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股份合作制的特征,以便于判断:
(1)股份合作制企业适用于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兴起是在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搞活和发展国有和集体经济。
(2)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4)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企业应当设置职工个人股,还可根据情况设置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5)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
(6)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企业也可不设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总经理。
(7)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可分配利润实行按股分红,经职工股东大会同意,还可以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于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职工集体股的红利也可以用于按劳分红,还可以用于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费用,或用于职工集体股的增资扩股。
3、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原则
(1)企业改制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出资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
(2)企业清产核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有企业出资人和职工代表参加。资产评估要由有国家认可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经过出资人的认可和有关部门的确认。
(3)原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进行剥离,独立运作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减轻企业的负担。经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解决企业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统筹和医疗费用不足等问题。
(4)按照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的原则,搞好原有企业产权的界定工作。国家、法人单位等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出资人所有。企业原有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折成个人股投入企业,也可以用于企业改制前职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5)切实保障国有和集体权益,防止公有财产流失。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应按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不能将国有、集体的净资产无偿分给个人。
(6)完成改制或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工商部门应准予登记,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但未登记为股份合作类型的,应按要求变更登记。
4、审核关注要点
(1)历史眼光看待
股份合作制是在当时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借鉴“农村合作制”进行的一种公司改制的尝试。当时,对于股份合作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各地或者各行业都是凭借“激情和热情”在自己的领域内进行着试点。这就是我们站在目前时点回头看这一类问题总觉得是五花八门不一而同的重要原因,这也给我们解释和解决这些问题带来了一些困难。当然,尽管这些问题看起来五花八门,或简单或烦琐,或严苛或大度,但是这样的判断主要是针对程序上的问题,而对于实质问题(主要就是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标准从来都是一致的。
(2)公司制改制的要点
在前面介绍股份合作制企业基本情况是,提到的改制是非公司形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这里提到的改制是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至少这两个改制的概念在解决问题时不能有所混淆。
①改制方式
从目前案例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考虑出路的时点在《公司法》修订之后,其最终出路无非就是公司制改制,也就是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当然,也有一些案例直接通过净资产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也没有任何问题,至于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那是企业的一种自主选择。甚至在有的案例中,还出现了先终止股份合作制企业然后投资人拿着净资产与其他人合资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
②改制程序
至于股份合作制改制的程序,其实也并不复杂,主要体现在:主管部门的批复;清产核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资产权属并认定股东的出资情况;对内部职工股的处理作出明确交代;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变更。其实,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程序并不复杂,复杂的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说句实话,站在现在的时间点回头去解释甚至解决20年前的问题是件很痛苦的事情,好在注册制改革已经在强调历史沿革问题的判断和披露,对于这些历史问题的关注重点提现到历次股权变动是否会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这一结果,而不再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反复纠结。
③改制核心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权属认定是最复杂的也是最核心的,一般涉及两方面问题,一个是集体资产一个是职工股权益。集体资产到底有还是没有,有的话到底是多少,是继续保留还是转让,没有的话资产又是什么?内部职工股的权益如何界定,代持问题或者挂靠问题怎样解决之后保证股权清晰?由于每个案例的历史背景和当时的指导意见都不尽相同,所以也不能详细整理出一个四海皆准的解决之道。不过,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必须要把握的:不能存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内部职工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和纠纷的情形。
④其他提示
还需要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集体职工股和职工股必须占到大多数,这就导致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改制过程中一定会存在存在集体资产量化或转让等问题,并且一般情况下这个比例会比较高。从目前现有的案例来看,一般情况下,对于这些问题发行人均取得了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
5、其他需要关注的一些细节
这些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细节问题可能并不会影响问题的整体判断,不过对于项目顺利的完成还是有一定帮助:①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改制为有限公司也可以改制为股份公司。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法人,可以进行正常的股权转让。③公司化改制的同时也可以进行股权调整,不过需要重点关注本次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代持和纠纷问题。④关注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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