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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发布(重大利好)

2014-4-18 20:53|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435| 评论: 0|原作者: 创赢董事长崔军博客|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发布(重大利好)www.eastmoney.com2014年04月18日15:38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指导意见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点击阅读gt;gt;gt;《关于商 ...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发布(重大利好)www.eastmoney.com2014年04月18日15:38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指导意见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点击阅读>>>《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全文答记者问


  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行情专区)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指导意见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证监会:银行发行优先股有助减轻A股市场压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于4月18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作为商业银行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具体规则予以明确,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申请审批程序,维护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出台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一是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提供了清晰的指导。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木,其条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有关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并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程序。《指导意见》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核心要求、发行条件和申请程序。
  二是有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资本结构过于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等问题,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和少量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木,有助于商业银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夯实资本基础,可持续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有助于减轻A股市场压力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伴随实体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需求较为迫切。而商业银行发行普通股受到A股市场环境的限制。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有助于减轻商业银行发行普通股对A股市场构成的压力。同时,《指导意见》通过发行准入、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机制安排,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推入条件。商业银行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是指明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中请程序。商业银行应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指导意见》简化了优先股发行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订等行政许可程序。
  三是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国务院、证监会己出台的优先股试点政策文件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预留了政策空间。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指导意见》对优先股股息支付、投资者回售、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条款予以明确,使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更具可操作性。
三、《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优先股的合格标准有哪些规定?
  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在于补充一级资本,其条款必须符合《资本办法》有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例如: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没有到期日,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必须含有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转为普通股。为保持相关监管政策之间的一致性,《指导意见》对优先股这一特定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是股息支付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二是投资人回售条款。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主动行使赎回权,应遵守《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四是转股价格和数量的确定方式。《指导意见》未做具体规定,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通过合约方式约定。
四、《指导意见》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考虑?
  发行优先股使得商业银行的投资者结构更为多元。为妥善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采取了以下安排:一是严格发行条件。《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体现“好银行先行”的导向。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例如要求发行合约对于股息支付、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三是限制发行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必须采取非公开方式,主要面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四是明确商业银行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商业银行在发行合约中可约定,如果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构成限制。
五、《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这一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指导意见》也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衔接一致。这些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包括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在条款设计上比较复杂,考虑到市场对这类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采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行情专区)、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二是认购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这更有利于发挥优先股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特征,对A股市场资金分流效应相对较小,有利于保持二级市场稳定,确保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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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首发审核工作流程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安排预先披露;首发企业审核过程中,不再设问核环节。首发见面会安排在反馈会后进行。本次一并公示了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

证监会:首发申请受理后即安排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日前对企业首发申请流程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变化:一是发行部正式受理首发申请后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二是建议保荐机构建立内部问核机制,三是将首发见面会安排在反馈会后召开。

证监会通报昌九生化威华股份相关案件调查情况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经过核查,未发现昌九生化(行情股吧买卖点)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威华股份(行情股吧买卖点)内幕交易案正在审理中。

证监会与泽西岛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亮点备忘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与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亮点备忘录。
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存在四方面问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会计部对上市公司2013年财务信息情况进行了跟踪分析,初步分析看,上市公司基本能够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披露年报,但仍存在四方面问题,第一,简单错误频现,影响年报的连续性;第二,财务报表项目分类不当;第三,会计判断不当、会计处理存疑;第四,未严格遵循财务披露规则。

证监会:将持续关注业绩变脸公司未来情况

  对于部分次新股业绩变脸,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季报不能反映企业整体业绩,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相关公司业绩。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

证监会:ST长油退市后若符合条件可申请重新上市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天表示,针对ST长油(行情股吧买卖点)的年报中关于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计提的信息,上交所已经督促做出补充披露,后续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他说,ST长油退市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建议投资者注意公告并审慎做出判断。

证监会:沪港通额度在一段时间后将进行调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沪港通额度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人民币的流入流出量总体平衡。
  目前设置了5500亿元的总额度,邓舸表示,进行一段时间后,将视情况对额度进行调节。
证监会:沪港通中休市一方不提供开市一方交易服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天介绍,针对沪港两地交易日存在的差异,双方商定,沪港通推出以后,如果一方开市,另一方休市,休市一方不提供开市一方交的易服务。

证监会回应沪港通收费与税收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对于沪港通的收费和税收安排,其基本原则是按照沪港两地交易所、结算所税费收费,买卖对方按照市场参与主体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和税收。除此之外,沪港通不向投资者收取其他费用,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暂时将按照QFII进行管理。

证监会回应“沪台通”问题

  针对“沪台通”工作是否正在推进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上交所正与台湾证券交易所商讨签署合作备忘录有关事宜,这仅为两所合作的谅解性文件,为交易所交流普遍使用,目前上交所已与33家交易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证监会:推出个股期权没有时间表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天表示,推出个股期权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当中,目前没有推出的时间表。

证监会:拟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对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省级政府进行属地监管,部级联席会议督导协商,证监会正在抓紧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研究。

(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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