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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原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类型与审核要点分析(二) ...

2016-1-15 11:19|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480|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加入小兵研究请发送简历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长按图片扫描二维码或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即可获知详情,老学员的优惠幅度很高哦!五、审核关注要点同业竞争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 ...
加入小兵研究请发送简历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


长按图片扫描二维码或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即可获知详情,老学员的优惠幅度很高哦!
五、审核关注要点——同业竞争
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
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六、审核关注要点——关联交易
1、交易本身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该等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审慎核查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经核查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中介机构确认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是否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2、标的资产业务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是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作价公允性涉及到标的资产真实盈利能力,影响收益法评估值)
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持续大额关联交易、无可行解决措施会构成审核障碍)
七、审核关注要点——债权债务处置
1、购买/置入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购买/置入资产为股权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购买/置入资产为股权时,有的银行借款合同格式条款可能约定重大股权变动需要取得银行同意;
购买/置入资产为经营性资产时,债权转移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2、出售/置出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履行通知债务人程序、取得债权人同意。
设置原控股股东兜底条款。
八、审核关注要点——经营资质
关注经营资质是否取得、是否临近续期、是否存在重大续期风险,不同行业的经营资质的各不相同。
九、审核关注要点——内幕交易
1、核查时间窗口
董事会就本次重组方案首次决议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止。
2、核查对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实际核查过程中含交易标的及董监高。)
3、终止情形
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
4、涉及内幕交易方被撤换或者退出交易可恢复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
十、审核关注要点——合同关键条款
1、基本合同条款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支付方式
发行股份数量及定价
发行股份锁定期
期间损益归属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业绩补偿条款(以及业绩激励)
2、发行股份锁定期
法定锁定三十六个月情形: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为保证业绩承诺履行的可行性,往往采用分步解锁或者部分、全部补偿义务人锁定三十六个月。
3、购买/置入资产期间损益
成本法:可以相对自由约定;
收益法:约定为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补足。
期间损益与业绩承诺重复补偿?
4、出售/置出资产期间损益
一般约定为资产承接方享有和承担,但也有例外。
5、借壳上市业绩补偿
若置入或者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一般按照业绩未实现比例补偿所对应交易价值。
6、非借壳上市业绩补偿
目前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覆盖比例已经比较市场化,案例呈现多样化,从风险控制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角度,补偿业绩未实现比例所对应交易价值,全额覆盖为最完美的补偿方式,但取决于交易各方博弈结果。
若补偿上限不能全额覆盖交易对价,则建议进行风险提示。但从市场的角度,强调单边业绩对赌,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扭曲交易定价、妨碍交易公平、阻碍并购整合等问题。
7、资产基础法要求进行业绩承诺的情形
监管机构要求进行业绩承诺,该情况下一般补偿未实现利润差额即可;
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部分或主要资产以假设开发法、或者收益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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