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爱股网 门户 财经博文 查看内容

【小兵原创】新三板案例研习之七—关于对赌协议的探讨(四) ...

2016-1-28 08:45|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483|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原创声明本文由小兵研究团队原创,小兵研究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转载以及商业使用请联系:18646550653 杜先生作者:投行小兵加入小兵研究请发送简历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六、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 ...
原创声明
本文由小兵研究团队原创,小兵研究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以及商业使用请联系:18646550653 杜先生

作者:投行小兵

加入小兵研究请发送简历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


六、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机构投资者。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1)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国有股、私募基金情形;若存在国有股,请进一步核查国有出资程序的合规性,公司是否需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2)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若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情形。】
根据项目组审慎核查,2015年6月16日,公司、徐新华、百事泰控股、茂润投资与杨晓媚签订《关于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2015年6月17日,公司、徐新华与天星资本签订《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及《关于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这些协议主要涉及业绩补偿、股份回购及其他义务。
1、关于业绩补偿安排
(1)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第六条,如公司未能实现2015年的经营目标(净利润1500万),杨晓媚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新华以现金的形式对杨晓媚进行补偿。
(2)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如公司未能实现2015年(净利润2000万)、2016年(净利润4000万)的经营目标,天星资本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新华以现金的形式对天星资本进行补偿。经核查,公司与杨晓媚、天星资本之间不存在公司对杨晓媚、天星资本的业绩补偿义务相关的约定及安排。
2、关于股份收购义务安排
(1)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第七条第一款,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杨晓媚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新华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1)公司在2015年内实现新三板挂牌但未能采用做市商方式交易股票;2)公司2015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年度保证净利润”;3)原股东或公司实质性违法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或公司原股东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杨晓媚不知情的大额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4)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杨晓媚的同意;5)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持有或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6)原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权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7)原股东以及原股东(如系法人股东)的股东因婚姻、继承原因导致目标公司的股权或控股股东的股权发生动荡,从而对目标公司IPO造成障碍或潜在障碍的;8)其他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投资方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将给杨晓媚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情况。
(2)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一款,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且天星资本未能将其所持有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天星资本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新华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年度保证净利润的80%。
3.、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其他义务
根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1)天星资本享有优先购买权、随售权、清算优先权以及反摊薄权;(2)本次增资完成后,在公司IPO上市前,除非天星资本事先同意:1)徐新华必须在公司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2)不得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控制人和/或控股股东/最大股东、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为公司正常业务融资而提供的质押担保除外;3)公司不得向其下属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转让目前持有的下属子公司股权。
2015年6月16日,百事泰、徐新华、百事泰控股、茂润投资与杨晓媚签订《关于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第六条,如公司未能实现2015年的经营目标(净利润1500万),杨晓媚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新华以现金的行使对杨晓媚进行补偿。第七条第一款,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杨晓媚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新华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1)公司在2015年内实现新三板挂牌但未能采用做市商方式交易股票;2)公司2015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年度保证净利润”;3)原股东或公司实质性违法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或公司原股东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杨晓媚不知情的大额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4)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杨晓媚的同意;5)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持有或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6)原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权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7)原股东以及原股东(如系法人股东)的股东因婚姻、继承原因导致目标公司的股权或控股股东的股权发生动荡,从而对目标公司IPO造成障碍或潜在障碍的;8)其他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投资方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将给杨晓媚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情况。
2015年6月17日,百事泰、徐新华与天星资本签订《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及《关于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第一条第二款,如公司未能实现2015年(净利润2000万)、2016年(净利润4000万)的经营目标,天星资本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新华以现金的行使对天星资本进行补偿。第三条第一款,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天星资本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新华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年度保证净利润的80%。第四条的约定:(1)天星资本享有优先购买权、随售权、清算优先权以及反摊薄权;(2)本次增资完成后,在公司IPO上市前,除非天星资本事先同意:1)徐新华必须在公司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2)不得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控制人和/或控股股东/最大股东、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为公司正常业务融资而提供的质押担保除外;3)公司不得向其下属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转让目前持有的下属子公司股权。经项目组审慎核查,认为投资者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对赌的约定是投资者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经律师核查,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百事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机构投资者间签订的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实际控制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七、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关于机构投资者。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若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情形。】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安彩科投与系统集成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及新安财富出具的《确认函》等资料。
2、事实依据及分析过程
2002年10月,安彩科投与系统集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如北京合力金桥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力亿捷前身,以下简称“合力金桥”)发生清算事项,公司按法定程序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缴付税款、偿还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应首先分配给安彩科投,直至安彩科投收回全部投资款后,系统集成公司有权按持股比例分享剩余财产。除该等优先清算权约定外,《投资协议》内无其他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的约定。2008年8月1日,系统集成公司将其持有合力金桥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曲道俊先生,并退出公司。新安财富就上述优先清算权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涉及对赌、股权回购事项的协议出具《确认函》,确认如下:
(1)除上述《投资协议》外,本公司未与系统集成公司及其他原股东签署任何其他协议文件,除《发起人协议》外,本公司未与公司现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包括其前身合力金桥)签署任何协议文件;
(2)除优先清算权事项的约定外,上述《投资协议》不存在其他任何有关对赌(包括股权对赌、现金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利等涉及股东特殊权利事项的约定,并且,该等优先清算权的约定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3)曲道俊先生受让系统集成公司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不因此概括承继系统集成公司在《投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投资协议》不对曲道俊先生产生法律效力;
(4)2012年9月18日,合力金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各股东之间同股同权,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公司已不再享有任何特殊权利。
3、核查结论
综上,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存在优先清算权内容,但不存在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并且,系统集成公司已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股东,新安财富也已确认不再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所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情形。
八、股权回购:天津市海王星海洋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 8 月4 日,兴石创业、海达鼎兴、成竹、徐文琴对公司增资入股与公司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2014 年 7 月 16日,海达正德、成都中铁、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对公司增资入股与公司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1)请补充披露协议约定内容。(2)请结合股权回购协议内容说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净利润变化是否会触发回购条款,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能力回购。】
1、对赌协议基本情况
2013年8月4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资至11,250万元;吸收兴石创业、海达鼎兴、成竹、徐文琴为新股东;新增部分由兴石创业、海达鼎兴、成竹、徐文琴以每股4.44元的价格分别认购675万股、562.50万股、112.50万股、900万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增资前股东王翎羽、陈星、胡秀芳与本次新增股东徐文琴、兴石创业、海达鼎兴、成竹签订的《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如出现如下事项,任意增资方有权单独或共同要求原股东通过适当安排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①公司在本次增资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含2013年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后实现的净利润未能到达5,000万元,在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两个月内增资方有权行使赎回权。若两个月内增资方未行使赎回权,则当年度享有的赎回权自动终止。②增资方在融资方增资完成后36个月内未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增资方有权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增资方未行使赎回权,则增资方根据该协议享有的赎回权自动终止。因上述原因增资方要求赎回股份的,赎回价格为增资方增资价款与按6%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201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资至12,500万元;吸收海达正德、成都中铁、达晨创泰为新股东;新增部分由海达正德、成都中铁、达晨创泰、成竹以每股12.00元的价格分别认购500万股、500万股、125万股、125万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第二次增资)
根据增资前股东王翎羽、陈星、胡秀芳、故里投资、徐文琴、兴石创业、海达鼎兴、成竹与增资方海达正德、成都中铁、达晨创泰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出现如下事项,任意增资方有权单独或共同要求股东王翎羽、陈星、胡秀芳通过适当的安排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①公司融资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含2014年)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后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未能达到12,500万元人民币,在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两个月内增资方有权行使赎回权。若两个月内增资方未能行使赎回权,则增资方当年度享有的赎回权自动终止。②融资方在增资方增资完成后36个月内未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增资方有权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增资方未能行使赎回权,则增资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赎回权自动终止。
根据转让方王翎羽、陈星、胡秀芳与受让方达晨创恒、达晨创瑞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出现如下事项,任意受让方有权单独或共同要求转让方通过适当的安排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①股份转让后公司三个会计年度(含2014年)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后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未能达到12,500万元人民币,在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两个月内受让方有权行使赎回权。若两个月内受让方未能行使赎回权,则受让方当年度享有的赎回权自动终止。②公司在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未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受让方有权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受让方未能行使赎回权,则受让方根据该协议享有的赎回权自动终止。因上述原因受让方要求赎回股份的,赎回价格为股份转让交易价款与按6%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当上述赎回情况出现时,融资方原股东王翎羽、陈星、胡秀芳按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承担赎回义务。原股东王翎羽、陈星、胡秀芳承诺:本次增资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不离职。
2、对赌协议终止情况
按照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项目组对海王星与投资人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的情况进一步核查结果如下:
2015年7月30日,王翎羽、陈星、胡秀芳、故里投资、成竹、徐文琴、与兴石创业、海达鼎兴、海达正德、成都中铁签订《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补充条款》之“赎回权利(回购)或退出”等条款,该等条款终止后即不再履行。”
同时,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回购条款发表意见,认为王翎羽、陈星、胡秀芳、故里投资与兴石创业、海达鼎兴、成竹、徐文琴签署的关于终止“赎回权利(回购)或退出”等条款的《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系签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海王星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已经解除,根据该补充协议,实际控制人无需回购相应股权,不会再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QQ|联系我们|开放平台|免责声明|小黑屋|手机版|爱股网 ( 陕ICP备19013157号 )

GMT+8, 2026-2-7 08:06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