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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 人民需要一场正心诚意的改革

2016-2-15 10:58|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516| 评论: 0|原作者: 姜广策|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文|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有三块石头决定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走向。第一块石头是市场化,这是经济发展的引擎,不走市场化道路,经济与社会发展将呈现可怕的下行趋势;第二块石头 ...
文|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有三块石头决定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走向。

第一块石头是市场化,这是经济发展的引擎,不走市场化道路,经济与社会发展将呈现可怕的下行趋势;第二块石头是社会稳定,这是经济改革的前提;第三块石头是政权根基,这是经济改革的“红线”。

但时至今日,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上,尚无清晰的理论,无法理性界定三块石头之间的界限。于是,臆想和谵妄取代理性,对改革伤害极大。一时的形势急所和决策领导的意志、见识,实际决定着改革走向,所以,中国经济改革的路线一直是摇摇摆摆,左左右右,曲折前行,潜伏着巨大的偶然性。

2013年12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化被置于高度重要的地位,但迈向市场化的经济改革依然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存在南辕北辙的可能性。

市场化最实质性的改革应有三项:一是国有企业改革,打破国企垄断,遏制国企腐败,让国企逐步退出竞争性市场,释放市场和民企的活力;二是金融改革,打破金融垄断;三是土地制度改革,促进集体土地流转。

三项改革,每一项都是一颗原子弹,都将引发社会经济的革命,带来巨大的改革红利。但三项改革是否可能发生?

人民需要一场正心诚意的改革,但正在进行的改革是真改革吗?


国有企业是政权的基础?
垄断国企必将害死市场,进而危及政权

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基本乏善可陈,“国有企业是政权的基础”的论调再度泛起。


为什么国有企业应占经济主体?流行的“非官方”理论有两种,一是何新的保守理论,怀疑市场,相信国企解决失业问题,国企解决贫富分化问题;二是林毅夫的激进理论,同样怀疑市场,他说:现代经济增长是一个持续性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过程,应当由政府和国企主导。但都经不起推敲。


官方的理论则是:“国有企业是政权的基础“。据说,该提法最早出自李铁映,虽然具体理论语焉不详,但道出了真谛。


国企是政府投资的引擎,除此显性功能外,国企特别是央企和垄断性国企,还具有隐秘的政治功能,在于:一是通过垄断资源和垄断行业,攫取巨额利润,向政府输送,成为执政的经济基础;二是遮蔽和粉饰特殊的统治成本的功能,大量非正常的政治费用需要通过国企的平台转移和支付,国企成为非正常政治活动的小金库。


这两种隐秘的政治功能决定了国企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政企不分,二是家长制,三是财务不透明。

国有企业公私融合(PPP)改革虽然热闹一时,但不是国有企业在战略层面上的改革。国有企业的严重腐败有目共睹,高层权衡利弊,依然不弃,仅以加强党在国企中的领导地位作为遏制腐败的药方。在国企改革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政权根基是改革不可触碰的巨石。

但是,所谓“国有企业是政权的基础”,这是一个相当简单化的论调,折射出一种危险的简单化的思维模式。垄断国企既为政权输血,也向市场和社会吸血,是一把双刃剑,必将害死市场,进而危及政权。
至于其他两项改革——金融与土地改革,以及社会法改革和民法典编纂,前景也令人担忧和疑虑。


金融垄断硬约束: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真伪辩
小政客的虚伪策略居然成为一个大国的政治原则

中国金融制度有诸多怪现象,一方面是国家金融垄断铁板一块,另一方面是民间集资诈骗风起云涌,例如最近骇人听闻的E租宝事件。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源在于金融垄断导致金融监管的结构性扭曲。为维护国家金融垄断,立法剥夺了民间融资的空间,刑法成为规制民间集资的唯一法律,所以,对于民间集资,我国没有“过程监管”机制,只有“结果监管”机制,对于非法集资没有预警机制,必然导致集资诈骗大案频发。


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松动国家金融垄断,还民间集资的自由空间,同时以注册制和信息披露制为核心,建立起对民间集资的“过程监管”机制和预警机制。


改革的希望本寄托于《证券法》的修订,但它却真伪难辨。


《证券法》修订是2015年修法的重头戏,因为它要引入股票发行(IPO)注册制。所谓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对于审批制和核准制,起源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它是指监管者强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企业只要进行了信息披露,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注册,即可公开发行股票,监管部门无所谓许可与否之权。

IPO注册制表面上是证券发行的程序问题,但实质是一场釜底抽薪的金融体制改革。它的深刻意义在于:

第一,中国现行的金融制度,是以刑法“非法集资罪”为核心建构起来的金融垄断体制,企业没有融资自由,而IPO注册制将给予企业融资自由,因为在理论上,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公开发行证券。

第二,中国企业融资将逐步从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作为间接融资的中介——国有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垄断地位将被动摇,每年来自存贷款利率差的上万亿利润将被削减。

第三、由于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垄断地位被动摇,必然波及依赖商业银行贷款的国有企业的生存,国有企业的资金垄断地位也将被动摇。此外,在IPO注册制下,民企和国企将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在资本市场上博弈,民企的活力将被大大激发,金融市场化才能真正实现。

中央高层认识到IPO注册制的“四两拨千斤”的深远意义,所以,将其置于本届政府改革清单中至为重要的地位。但IPO注册制的实施是一个复杂工程,需要全面修订《证券法》,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配套制度包括:

第一,解除IPO注册制与挂牌上市之间的捆绑关系,否则,证券交易所自身的技术承受能力和监管能力的有限性将会限制注册制下IPO的容量,使得IPO注册制失效。

第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使得IPO注册制下募集的巨量资本可以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中交易,可以进入更为广阔的交易市场,为IPO注册制释放巨大能量建构一个多元化的交易归宿。

第三,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制度。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中国企业仍然普遍具有资金饥渴症,欺诈具有强大的驱动力,加之社会诚信基础薄弱,无严刑峻法予以配套的IPO注册制必将是一场混乱,甚至灾难。

其配套法律责任制度至少包括:在刑事责任上,刑法第160条必须修改,第160条规定:“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应当与集资诈骗罪同刑,设死刑,或最高刑期提至15年;在民事责任上,应当建立集团诉讼(classaction)制,重拳打击欺诈行为。
但是,2015年《证券法》的修订,在IPO注册制上并无实质性的进展,在刑法的修改和集团诉讼制上毫无动静,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构上,也无实质性的开拓。可见股票发行注册制缺乏全面布局,令人遗憾。

虽然2015年4月20日《证券法》(人大审议稿)专设第二节“股票发行注册”,但细读之,却无世界通行的注册制之实质。

首先,它未解开揭开IPO注册制与挂牌上市之间的捆绑关系。虽然审议稿第19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应当依照本节规定注册。公开发行股票且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其注册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节的原则另行规定。”但由于中国尚无发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所以,IPO注册制必然与上市交易捆绑。

股票发行注册制与上市交易捆绑,虽然注册制仍可名之为“注册制”,但由于可以上市的公司数量的有限性,必然决定所谓注册制是“伪注册制”。

在注册制下,多少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取决于交易所的容量。而所谓交易所的容量,由两项能力决定:一是硬件技术能力。如果上市公司的数量十倍扩容,现行的电子化交易系统可否承受?由于电子技术的高度发达,这不是问题;二是监管能力。如果上市公司的数量十倍扩容,现行的监管能力可否承受?这是有疑问的,仅信息披露的监管就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将引发监管崩盘。

所以,将股票发行注册制与上市交易捆绑,或者客观上不可分,上市公司的数量虽有所增加,但增幅非常有限。

2015年12月9日证监会称:“注册制实施后,对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不会一下放开,不会造成新股发行大规模扩容。”证监会说了一句实话,但问题是,一个不会带来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的所谓注册制,必然是一个“伪注册制”。

我在多个场合听有人侃侃谈:“什么是注册制?解释权在证监会,美国式的注册制不是标准定义。”其实,注册制的定义不分不分美国式和中国式,定义背后的法理是一样的。

当然,如果改革者无改革之诚意,仅以注册制为由头刺激民众想象,为政绩涂脂抹粉,所谓改革沦为概念游戏,以雕虫小技治理大国,真是不如“不折腾”。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批评闭关锁国者“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为一个大国的政治原则”,注册制的改革在中国也是相似的命运:小政客的虚伪策略,居然成为一个大国的政治原则。

注册制改革缺乏诚意,还有其它表现: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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