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关注新的微信公众平台: 【案例分析】 1、关于互相担保(以下简称“互保”)的问题,小兵思考了很久都不能明确的给予其一个明确的界定,国外是不是也有类似的情况不得而知,不过至少这也算是中国的一种特色吧。 2、大家都知道一个企业至少会有三套财务报表,一套是对税务局的(利润越少越好),一套是对银行的(资产和利润越多越好),还有一套是真实的数据(锁在老板的保险柜里)。当然,某些企业可能会有多达五六份的财务报表(还有对科技局、发改委的等),有时候税务局和银行的报表差距之大简直超乎你的任何想象。 3、我们见到过很多企业非常的差劲,而向银行申请借款的报表却是净资产几个亿净利润过亿,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为什么会这个样子,很简单就是希望能够向银行能够多借贷一些资金,至于报表数据的真实性,银行有自己的核查方式,我们就不再论述。有些情况下,企业自身虚构资产借贷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了,会采用股份代持的情形利用自己的亲属或其他关联方设立很多法律上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互相担保进行借贷,资金然后再统一回到企业统一使用。 4、企业借贷“对付”银行的另外一种方式,那就是互保。也就是说,这两家企业可能真的没有关联关系,那么我借款别人给我担保,别人借钱我再给他担保。之所以小兵称这样的一种方式是“对付”,可能不是很准确甚至武断,但是小兵一直想不明白的一个基本逻辑就是:为什么企业自身担保不能接待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周转一下就可以实现借贷了呢? 5、小兵对于银行的审批流程以及风控措施并不是很了解,可能是企业的某些资产通过另外一种途径可能有不同的评估和定价方式,从而可以重新获得借贷资金,但是如果这样借贷资金金额很大的话,那么还是要有理由去怀疑的。 6、目前,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讲,互保问题还不是红线问题,审核机构也有着明确的审核思路,会关注相对固定明确的问题,如果挂牌企业能够进行充分的解释,那么不会构成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关于互保问题的关注,其核心在于如何保证被担保方的资产状况以及贷款的偿还能力,至于第三方为挂牌企业进行的担保,由于不会涉及到潜在的重大债务风险一般不会重点关注。 7、在新三板的审核过程中,关于互保问题的关注问题主要在:(1)公司与互保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关联担保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报告期内与互保单位互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担保的时间、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余额、被担保方借款的实际用途,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及履约还款能力等;(3)公司与互保单位是否存在互保协议,如是,该协议是否存在其他附属债权和相关条款,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的重大债务纠纷。(4)公司与互保单位互保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5)互保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结合被担保对象的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其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及保证合同行权的可能性。(6)公司是否存在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7)公司是否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8)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治理规范”、“合法规范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9)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全面披露上述内容,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示做相应修改。 8、审核机构对于互保问题关注到了比较全面的风险问题,其实,在实践中我们重中之重需要关注的问题其实就一个:挂牌企业的互保单位是否有按时还款的能力。根据这个问题,我们可能需要关注以下几个细节的情形: 1)担保(借款)的期限:借款是刚借的还是很久以前借的,这个还是很关键的,因为他会对这些因素有很大影响:①借款的余额,借款是很久以前借的那么现在可能余额已经很小了,反之亦然。②借款到期的时间,如果借款已经很久了,那么借款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就到期了,那么也就可以解除担保了,挂牌企业的风险会小很多。③互保单位历史的偿还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记录。如果借款是很久以前借的,那么可能会存在互保单位多次的还款记录(一看借款是分期偿还的),还可以关注互保单位是否有违约记录,从而也可以佐证挂牌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担保风险。 2)担保的金额:当然,这也是关注担保风险最核心的一个指标,担保的金额要与挂牌企业的营运资金、净资产、净利润等指标进行比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情况下会做一个最坏的假设,那就是:如果互保单位违约了,那么挂牌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多少,是否存在直接抽干了资金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形。说实话,很多互保的情形如果真出现被担保方违约那么担保方基本上都是承受不了的,只是互保关系之外存在千丝万缕的其他因素,这也就导致不轻易破坏这个链条,彼此相安无事而已。 3)被担保方的资产盈利情况:只要是关注这个问题,自然会想到这个事情,在实践案例中也都会把互保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列示和披露,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财务报表是未经审计的,是否是真实的无法判断,这也就是回到了我们开头提到的多张财务报表的问题。 9、最后,简单总结并发表小兵的观点:个人认为,互保问题对于企业的经营还是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前期融资的一种“非常规”过渡措施是可以的(类似于票据融资),但是挂牌企业作为公众公司还是应该在挂牌之前对存在重大风险嫌疑的互保问题进行清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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