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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小兵原创】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专题研究(二)

2016-4-13 10:14|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578|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二)挂牌企业被收购时是否需要变更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法》及《业务规则》,挂牌企业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至少为两人。 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挂牌企业情况,以收购100%股权比例为主,如此则挂 ...
  (二)挂牌企业被收购时是否需要变更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法》及《业务规则》,挂牌企业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至少为两人。


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挂牌企业情况,以收购100%股权比例为主,如此则挂牌企业需终止挂牌后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如铂亚信息(430708)、日新传导(830804)、激光装备(430710)等。而如若上市公司采取母子公司共同收购挂牌企业方式,可无需变更组织形式,如大智慧(601519)及其全资子公司收购湘财证券100%股权。


由此可见,是否需要变更公司形式并没有其他的制度限制,只是因为股份公司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满足这个要求,那么也不一定需要变更公司形式。


附:奇维科技变更公司形式承诺


根据已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奇维科技股票从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后,刘升等奇维科技全体股东应立即将奇维科技的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及时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奇维科技变更公司形式前后,刘升等奇维科技全体股东各自持有奇维科技的股权比例不变,本次交易方案依然适用。刘升等奇维科技全体股东承诺在奇维科技从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任一股东以其持有的奇维科技的股权向雷科防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人数超过限制的问题


新三板企业挂牌之后,由于定增或者做市商的参与,会导致股东人数增加,会超过50人甚至是200人。就算是没有定增或者做市,那么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后也有可能股东超过50人。


由上述分析可见,一般情况下新三板企业被并购需要变更为有限公司,那么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如果可以不变更公司形式,那么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此外,由于公司并购可能会存在股东决策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需要将股东人数尽量限制股权分布尽量集中,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在并购之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可能会进行类似“私有化”的技术处理,一般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会受让部分投资者的股权,以期符合股东人数的要求或者是保证对于公司被并购的决策可以控制。在很多新三板企业被并购的案例中,都隐约可以看到类似“小私有化”的痕迹。


(四)上市公司以定增方式入股挂牌企业情形分析


目前,上市公司参与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上市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挂牌新三板,如云天化(600096)、大族激光(002008)、东软集团(600718)等;(2)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或成立合伙企业,以期参与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并购、优先股、可转债,如渝三峡A(000565)、万年青(000789)、冠农股份(600251)等。


目前上市公司以定增方式入股挂牌企业较少,不过从目前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来看,上市公司以定增方式入股挂牌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三、操作过程


A股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时,新三板挂牌企业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及信息披露,A股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及信息披露。此外,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还需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及国资审核程序。


以联建光电(300269)收购易事达(430628)为例,A股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主要操作过程如下:


如若上市公司参与挂牌企业定增,挂牌企业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议、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股份登记即可。同时,如若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较高,还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履行必要的程序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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