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间是指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交割日之间的这段时间,由于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复杂耗时较长(一般情况下需要近一年的时间),那么过渡期间损益的情况有时候还是很大的。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对于这个问题的约定一般有几个层次: 1)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不得违反诚信义务 一般情况下,收购标的原股东保证过渡期内正常经营,不会签订任何纯义务性、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非正常经营范畴内的合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保证标的公司发现有净资产不发生非正常性的减损,保证依法经营。原股东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对标的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处置。 新科生物(430175)的案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1)依法存续和正常经营,不出现依法应予解散或终止经营的情况,现有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化,不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不停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等所有非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行为; (2)非经科新生物同意,不得解雇员工,不得增加员工工资、福利; (3)不对金豪制药的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分配,或者通过决议分配利润、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分配。除经科新生物书面同意外,不对注册资本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不对金豪制药的股权结构作任何变更; (4)不对外提任何新的担保。除经科新生物同意外,不得新作出同意金豪制药进行资金拆借的决议,保证金豪制药不发生新的资金拆借行为; (5)除经科新生物同意外,不收购或出售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重大资产,非基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发生的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不在金豪制药资产上设置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以外的权利负担(包括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方式的权利负担); (6)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使其资质证书或证照、许可失效; (7)除经科新生物同意外,金豪制药2014 年12 月费用支出及成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2)约定盈利由收购方所有,亏损由标的公司承担(需要补足)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因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及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由甲方享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因运营所产生的亏损及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亏损和减少金额,且应在过渡期损益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足的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①捷世智通(430330)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归捷世智通享有,在此期间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并在本次交易完成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补偿的方式向捷世智通补足。此外,捷世智通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全体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②全通服(831153) 合同各方一致同意:(1)标的公司在定价基准日(不含当日)至实际交割日(含实际交割日当日)期间产生的盈利归全通服享有,亏损由标的公司各股东承担,以现金补足。标的资产的责任和风险自实际交割日起发生转移。(2)标的公司定价基准日之前的未分配利润归属于全通服,自实际交割日后,上述未分配利润所有权转让予全通服。标的公司过渡期内不得向各标的公司各股东分配上述未分配利润。 ③亚锦科技(830806) 过渡期为自评估基准日(定价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前滚存的利润及过渡期间内产生的收益由大丰电器享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大丰电器按其持有南孚电池的股权比例(60%)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金形式对亚锦科技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标的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的实际亏损金额;亚锦科技将在资产交割日后30日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结果进行损益分担。 3)当然也可以约定:收益和亏损均由收购方承担或者标的公司承担 交易对手方在保证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过渡期间标的公司所产生的损益由收购方享有和承担。 ①锐风行(430194) 相关期间,交易标的发生或出现的增减改变以及在相关期间,该等资产所引起的一切权利、盈利和增值,及一切负债、责任和义务,由锐风行享有和承担。 相关期间的损益变化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2892号《审计报告》为准。 ②广安车联(832303) 自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资产完成在工商主管部门的股东变更登记之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间,标的公司所产生的损益由广安车联享有和承担。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重组完成之后的损益,均约定由新老股东共享。 3、股份锁定期的计算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1)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对于股份锁定的问题,规则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也都会严格按照规则进行股份锁定,一般情况下锁定6个月,特殊情况下锁定12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存在同一次重组增加的股份部分锁定6个月而部分锁定12个月的情形(因为部分权益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加的股份不同,配套募集资金增发的股份不存在锁定期的规定,当然股东可以自我进行锁定承诺。 1)创一佳(832227) 张红华、王晓波、严伟、郝宏、邹荣、王晓燕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取得时间情况如下表所示: 2)捷世智通(430330) 当然,在股份锁定的约定中,相关方可以自我承诺和约定高于规则规定的锁定期。比如有的案例就全部锁定12个甚至是36个月,还有的案例是分期锁定,6个月后解锁20%,12个月后再解锁40%,36个月后再解锁剩余40%。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公司股东崔智怀、王丹、李伟、徐春荣、彭永、陈钧、赵学东、杨进亿、张子成9人遵守以下自愿股份锁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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