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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动续期”理解为付费续期是天大的错误

2016-4-26 20:38|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571| 评论: 0|原作者: æ�¨å®�å¿ |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今天中华工商时报发表署名文章,题目是:“把土地自动续期理解成无偿续期是误解”。而我的看法刚好相反:把“自动续期”理解为付费续期才是一个天大的错误。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 ...
今天中华工商时报发表署名文章,题目是:“把土地自动续期理解成无偿续期是误解”。而我的看法刚好相反:把“自动续期”理解为付费续期才是一个天大的错误。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打开字典、“自动”这个词的表达的很明确:是指“自己主动”。也就是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不需外力,更不需要什么人为的缴费充值之举,而是自然而然地、水到渠成地、主动地把使用权给续上。 北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王成对“自动续期”的解释是,“无条件的续期,不需要再补缴费用,也不需要再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说交钱以后才能续期那肯定不是自动续期了。什么叫自动,不存在任何障碍,手续都不用办,这才叫自动” 文中还辩解到:“退一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等于无偿续期,这又产生了一个如何看齐的问题,不可能20年的无偿续期,70年的也无偿续期。要么统统70年无偿续期,那么温州的房子还是要缴纳50年的土地出让金;要么20年之后就无偿续期,那么有关部门就要退还全国绝大多数购房者50年的土地出让金。这不乱套了? ” 上面这段文字表明了作者属于马云描述的那类人,即:“细节好格局不好的人 ” 。换句话说:文章作者属于胸无 大局全局,而 枝节末梢看的过于仔细之人,这样的人谈论国事所言一定没轻没重。这样的人适合当兵绝非帅才。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法律内容写的一清二楚,既然物权法没有区分20年、50、还是70年,很自然地无论使用权是20年,还是70年 使用权期间届满均自动续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而且世人都明白20年使用权属于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就全国范围看和70年土地使用权相比,就如同西瓜和芝麻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细节末梢上争来争去,会妨碍了人们从大局出发看问题的智慧发挥会非常的得不赏失。 近期关于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是否需要交费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就是听不到国家层面的声音,这正是政府低效不作为的表现。物权法说的清清楚楚。根本不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从当年许多参与物权法制定的人大代表,的观点来看无需缴费自动续期也是明确的。如果当今政府最高领导 层 心存二意,最终听信了逻辑混乱三流所谓砖家的蛊惑。贸然采取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收费的话。会对中国法制国家建设造成巨大伤害,开了一个政府执法犯法的坏头,会背负践踏法律的千古罪名。也会成为中国永远的耻辱! 相关文章: 《物权法》将名存实亡到底是谁的耻辱                         国土部赴温调研土地使用权撞限 市场传出两套方案                       党报:物权法规定宅地无条件续期 届满再收费违法                   住宅用地设期限  是一个天大的错误                   物权法起草亲历者:宅地自动续期无偿是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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