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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原创】企业上市解决之道之购物卡券篇

2016-7-5 09:32|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388|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小兵研究精华】第四期出炉啦!欢迎大家转载~网盘链接请点击:小兵研究精华第四期,提取码:12c9 加入小兵研究团队、原创投稿、业务合作等请发送邮件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 【案 例 评 析】 1、购物卡还 ...

【小兵研究精华】第四期出炉啦!欢迎大家转载~网盘链接请点击:小兵研究精华第四期,提取码:12c9


加入小兵研究团队、原创投稿、业务合作等请发送邮件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


【案 例 评 析】


1、购物卡还是购物券,储值卡还是消费券,尽管称呼五花八门但是从本质的角度来讲叫什么又没有什么差别,为了方便论述,在本篇文章中统一称之为购物卡。关于购物卡在实践中也的确会出现很多种情况,比如:电影卡、超市卡、读书卡等。


2、关于购物卡,小兵在此尝试做一个简单的定义,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广产品并实现销售,商家和消费者约定,由消费者提前支付一定金额现金,在未来一段时间可以随时支付的储值卡。储值卡现实中可能有很多种存在方式,那么从商业和会计的本质上来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折扣的,一种是没有折扣的,而购物卡基本上都会存在折扣的情形,不然消费者不会购买。这种通过购物卡打折给予消费者优惠的情形,其实本质上就是一种销售折让的情形,这个问题我们在另外一个专题中会有详细的论述。


3、关于购物卡的问题,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尽管基本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比较常见也基本上没有了争议,这一点小兵在此不再详细论述(统一整理的各种情形的会计处理会在文章最后供大家参考)。从IPO审核实践的角度来讲,由于购物卡销售毕竟不是一种常规的销售方式,那么可能会对销售真实性存在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到关于购物卡销售问题上发行人的具体内部控制措施以及其有效运行的情况,同时需要对购物卡销售进行专项的核查。


【案 例 情 况】


一、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券


【发审会在问询问题中关注到: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过期电影票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其运行有效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进一步补充披露过期电影票券收益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


电影票劵主要针对团体客户,期限通常为3个月至1年。用户可持电影票券至电影院窗口直接换取电影票。电影票券由本公司发行,在发行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要求,本公司将收到的相关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当客户使用电影票券兑换电影票并进行观影时,本公司将对应的预收账款转为票房收入。


该等电影票券通常设定有效期限,超过该有效期限,持有该电影票券的观众将不能使用消费,也不能要求退款。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定期关注该等电影票券的消费观影情况,若观众所持的电影票券超过有效期并失效,发行人无义务再为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也无义务退回预收款项,因此,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依托于该等电影票券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因此本公司将该等电影票券对应预先收取款项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每月对于确认的过期电影票券收入按时缴纳流转税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由于电影专项资金根据票房数进行统计并缴纳,且上述过期电影票券并未形成票房,因此过期电影票券收入无需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二、三夫户外:消费卡


1、消费卡相关内部控制


消费卡原称储值卡,是公司委托第三方―创愿(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印制、管理,由公司销售给客户的购物卡,客户持此卡在规定时间内至公司门店选购商品可用卡内金额等值支付。消费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卡片上标有折扣。记名卡单张金额最高5000元,不记名卡单张金额不超过1000元。公司制定了《三夫公司提货凭证管理使用规范》,明确规定了申请发放流程、使用规范及ERP录入管理。


2、保荐机构对购卡客户的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检查进账单消费卡的存款记录及银行流水的方式核查购卡客户的真实性,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收款日期、付款人姓名、付款方式、收款金额,通过执行核查程序,大部分客户购买消费卡均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直接由客户账户转至发行人开户银行,购卡客户真实存在,缴款信息真实准确。


3、保荐机构对消费卡相关内控执行有效性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针对购卡客户的真实性以及相关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a. 了解客户购买消费卡相关业务流程及控制; b. 实施穿行测试; c. 控制测试; d. 实质性测试结果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支持。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公司购卡客户真实存在,消费卡相关内部就控制设计合理,并有效执行。


4、报告期内“三夫消费卡”的发行数量、销售金额,通过消费卡购买发行人产品结转收入的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三夫消费卡”的发行数量、销售金额,通过消费卡购买发行人产品结转收入的金额情况如下:



三、南方传媒:购书卡


报告期内,本公司发行集团销售购书卡的金额如下:



出售购书卡时,公司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储值卡”。消费者使用购书卡购书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收入,再借记“库存现金-现金POS款”贷记其他应收款,最后借记“预收账款-储值卡”,贷记“库存现金-现金POS款”。


四、汇嘉时代


1、储值卡主要销售及消费群体大幅减少导致的相关风险


2011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意见,对商业预付卡发售监管、风险防范机制逐渐加强;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发布,进一步强化了反腐倡廉的相关要求。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公司储值卡销售金额分别为87,264.06万元、54,381.48万元、45,929.72万元;储值卡消费金额分别为86,329.27万元、61,402.91万元、50,002.5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35.23%、24.45%及18.24%;储值卡的销售金额、消费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重均逐年下降。若未来反腐倡廉相关政策进一步趋严,公司储值卡销售金额及消费金额继续大幅下降,则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下降的风险。


2、储值卡销售管理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国办发〔2011〕25号);2012年9月,商务部以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反腐倡廉为核心目标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3年1月,商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述文件对商业企业预付卡销售备案、预付卡面额、期限、实名登记、资金管理等做出来相关规定,主要内容为:


A、发卡主体及发卡类型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分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


B、备案及资金管理


集团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C、实名购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D、非现金购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E、限额购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F、有效期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3、公司储值卡销售相关内部控制


(1)储值卡销售相关内控制度


本公司目前发行了仅在各门店购买商品的储值卡,即单用途预付卡,并于2013年9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就发行单用途预付款事项完成备案。公司已根据商务部相关规定,制定了《储值卡销售管理制度》及《实名制购卡制度》,对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持卡人权益保障等事项予以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1)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对于购买记名储值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储值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名登记。


2)非现金购卡制度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3)限额发行制度


不记名储值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储值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4)储值卡有效期规定


不记名储值卡,卡面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可至实体店会员中心办理免费延期,直至卡内金额消费完毕。记名储值卡,有效期不限制,直至卡内金额消费完毕。


(2)储值卡销售相关内部控制程序


根据储值卡销售相关制度,公司各门店团购部定期对储值卡销售情况进行自查,财务部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定期专项审计,具体程序如下:


1)门店团购部


A、由团购经理负责向售卡人员宣导、培训储值卡销售管理相关制度,正确向客户传达办卡规定。


B、储值卡销售时:


售卡人员在富基融通信息系统中储值管理页面进行售卡操作,对达到实名制购卡要求的购卡人信息进行系统记录,其中:购卡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为必填内容;同时,客户需在纸质《团购联系单》签名、留存手机号码。


对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C、售卡人员每日对售卡情况编制《储值卡日销售报表》,并报送财务部。


D、团购部经理每月对富基融通信息系统中储值卡发售统计表进行核查:对照团购联系单,对顾客信息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编制《储值卡审查汇总表》,签字确认。


2)门店财务部


门店财务部指派会计专人:A、每日核对富基融通信息系统售卡数据与《储值卡日销售报表》的一致性;B、每日核对团购出纳缴款单金额与富基融通信息系统收款金额及收款方式的一致性。


3)公司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值卡销售情况专项审计。


4、储值卡销售和消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


(1)储值卡销售和消费的会计政策


公司在储值卡销售时,储值卡购买方尚未购买商品,即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买方,公司不确认销售收入;当客户持储值卡消费时,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并不再对该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收款证据,并且与销售产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储值卡销售和消费的会计处理


1)储值卡销售环节的会计处理


A、顾客持现金、支票或银行卡在各门店团购部、会员中心购买储值卡: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储值卡


B、对于部分信用良好的企业客户,公司给予一定额度的赊销:


借:其他应收款—XX单位


贷:预收账款—储值卡


账期内收到通过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支付的赊销购卡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单位


2)储值卡消费环节的会计处理


储值卡持卡顾客在发卡门店消费:


借:预收账款—储值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5、对预收款项的影响


发行人预收款项主要是销售储值卡形成的款项。报告期内,公司的预收账款构成比例如下:



报告期内,预收款账龄均为一年以内。


报告期内,公司预收款项呈下降趋势。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末,公司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24,351.33万元、17,131.08万元和15,149.03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04%、10.88%和10.56%。


2014年末,预收账款较上年末减少7,220.25万元,下降29.65%,主要系储值卡销售减少所致。


A、预收账款中储值卡销售和消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储值卡销售对象包括新疆地区的单位及个人,其中以企业单位为主,而企业单位购买储值卡主要用于员工福利;储值卡消费群体一般是新疆地区购卡单位的员工及家属、以及其他购卡个人。


公司储值卡分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不记名储值卡,卡面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可至实体店会员中心办理免费延期,直至卡内金额消费完毕。记名储值卡,有效期不限制,直至卡内金额消费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储值卡的销售金额及储值卡消费金额如下: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储值卡的销售金额呈逐年下降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储值卡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61%、21.66%和16.75%,储值卡消费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35.23%、24.45%和18.24%,储值卡的销售金额、消费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系:2012年9月,商务部以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反腐倡廉为核心目标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储值卡的购卡单位的购卡流程、单张卡的面值限额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规定的出台使得百货零售行业的储值卡销售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储值卡销售及消费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下降。


【购物卡不同情形下的财税处理】


1、按购物卡面值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某商场推出折扣购物卡活动,顾客购买面值5万元以下的购物卡,折扣92折;5万元或以上的,折扣85折。例:销售面值2万元购物卡,折扣92折,账务和税务上处理: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现金18400(实收金额)


销售费用1600 (折扣)


  贷:预收账款20000(购物卡面值)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借:预收账款20000 (购物卡面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2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


2、按实际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现金18400


  贷:预收账款18400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借:预收账款18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72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73.5


3、没有折扣的情况下


某商场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2月份发售购物卡1 000 000元,当月商品销售收入1 200 000元(含税价),其中以购物卡结算300 000元,现金900 000元。


(1)售卡


借:银行存款1 000 000


  贷:预收账款854 700.85 [1 000 000/(1 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 299.15 (854 700.85×17%)


(2)确认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256 410.26 [300 000/(1 17%)]


  现金9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025 641.03[256 410.26 900 000/(1 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769.23[900000×17%/(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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