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评论】 #提示:后续小兵会根据股转公司出具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情形,总结出《新三板挂牌需要重点关注的十大事项》以及《新三板持续督导需要重点关注的十大事项》# 股份代持到底是怎样形成的,每人都会给你一个你都不好拒绝的理由,这个以前小兵总结过,后续还会作总结,这里先不再论述。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很多的关于股份代持的君子协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大家都遵守规矩也就相安无事,尽然我们无从得知我们也就无法去统计到底有多少这样的约定。同样,在实践中股份代持的问题爆发出现问题,一般也就两种情形:一种是被知情内部人举报,一种是当事人之间出了纷争纸里包不住火了。一般情况下也就是钱闹的,所谓没有永远的友谊,只有永远的利益。 不论是IPO还是再融资,股份清晰稳定都是最基本的条件,如果违反了就应该是不符合挂牌和上市的条件,中介机构也就构成了重大信息披露的失责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股转公司最新发布的对捷佳伟创以及中介机构国信证券、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处罚些微有点不是那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违规行为】 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期间,捷佳伟创的前身捷佳有限的名义股东曹克勤、吴奇代实际股东伍波、张勇分别持有捷佳有限12.5%的股权。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捷佳有限名义股东李果山代实际股东蒋柳健、余仲、左国军、伍波和张勇合计持有捷佳有限12%的股权。 公司应在挂牌前对历史上的股权代持的形成与解除、真实合法性、股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充分信息披露。捷佳伟创于挂牌后方补充披露历史上的股权代持事项。公司未按照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历史上的股权代持事项。 【处罚措施】 对捷佳伟创给予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相关人员给予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国信证券在推荐挂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拟挂牌公司历史上股权变更的存疑事项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未充分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历史上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事项前后出具相反的核查意见,出具文件不准确、不完整。对国信证券给予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康达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其他情形:世博演艺】 世博演艺以2015年4月30日为股改和申报基准日,于7月23日完成改制并缺德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于8月31日申报至全国股转公司,并于10月16日取得同意挂牌的函。公司在股改和申报基准日后,即2015年5月4日,利用闲余资金800万元投资股票,并持续至2015年12月9日(世博演艺项目小组到公司进行年末现场走访时间),未对该事项进行单独信息披露。 股转公司对世博演艺及相关人员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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