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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小说|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2017-2-23 08:05|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658|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一、概述 集体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 ...

​一、概述


    集体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集体企业是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综上,可以将集体企业的核心点概括为:财产(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劳动者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


二、集体所有制的起源及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而建立起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大范围内将生产资料私有制通过人民公社等合作化道路的形式改造成集体所有制,70年代末期,为了解决城镇知青的就业问题,街道办及国有企业等举办了大量的集体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改革开放后,一些科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也创办了一批集体企业。因社会历史的发展等客观原因,集体企业的发展纷繁复杂,大致上可将集体企业分为乡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街道办集体企业、国家机关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甚至存在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设立后,其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城镇集体企业的产值占比全国工业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下降,员工的工资也增长缓慢,竞争力不足及经营管理懒散、缺乏组织纪律、发展后劲不足正成为集体企业的瓶颈。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五大确立了集体企业的改制目标即建立“产权清晰、权贵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竞争主体。


三、集体所有制的改革


    为适应改革开放及建立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90年代中期开始相继出台规定,支持和引导集体企业的改制。在改制过程中,确立了以清产核资为核心的相关要求: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范围涉及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四、集体企业改制的依据



​五、监管机构的关注要点


1、改制主体及挂靠主体的法律性质、主管单位情况、改制时股东的性质


2、集体资产改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包含集体企业设立、挂靠及解除挂靠、清产核资、股权转让程序及对价、内部外部审批、批复及确认主体的适格性);


3、是否存在改制职工安置遗留问题,及是否存在劳动纠纷及潜在的劳动纠纷;


4、改制过程资产权属(产权界定)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集体资产及国有资产的流失;


5、改制后的公司出资的真实性及资本充实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股权方面纠纷,公司股权是否明晰


六、相关案例分析总结(新三板)


    根据《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以企业资金来源及其性质不同,分为假集体企业和实质意义上的集体企业。因大部分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及产权界定不甚清晰的情况,需要人民政府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恰当,产权界定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侵害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的情形等进行事后确认,增加项目申报的难度及拖延时间,而无需政府确认的案例则凤毛菱角,经对相关案例的搜索及整理,通过对比需要政府确认及无需政府确认的案例,及无需政府确认案例的共同点,现就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1、需要政府事后确认的案例


好之旅(837494)、朝歌科技(836119)、傲伦达(837659)、三鹤药业(837106)。


2、无需政府事后确认的案例


山维科技(836870)、捷阳节能(831949)、昆自股份(832848)、建研咨询(835226)。


    通过以上无需政府部门对集体企业改制进行事后确认案例的共同点可初步得出结论:上述集体企业系完全依据国家及各部委的规定及各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进行改制,履行了改制方案的申报及审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资产评估及确认、审计、验资、签署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有权部门对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整个过程出具明确的确认意见,关键在于该有权部门应为第三方的专门职权机构即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体改办)或能够履行清产核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仅仅是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等上级单位出具改制、产权界定的确认意见,可能会有避嫌的嫌疑,存在一定瑕疵,简单的说,参照回避制度的原理,主管部门对其下属或管理企业的产权界定及定性发表确认意见并不合适,因此国务院及各部委才发文要成立清产核资职能的专门机构作为第三方介入并组织和领导企业的改制工作,如有该有权部门当时的确认意见,监管机构还是比较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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