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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拍房产纳入限购

2017-4-27 21:30|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438| 评论: 0|原作者: æ�¨å®�å¿ |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2017-04-27 18:29:08 来源:安居北京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本市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7年3月2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规划国土委召开会议,就房产竞拍人购房资格和“3.17新政” ...
2017-04-27 18:29:08 来源:安居北京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本市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7年3月2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规划国土委召开会议,就房产竞拍人购房资格和“3.17新政”实施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履约纠纷裁定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议议定如下事项:


  一、将住建部门对竞拍人购房资格审查纳入本市司法竞拍流程。法院竞拍房产为纳入本市限购政策范围内、且竞拍方为自然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要求竞拍家庭或个人符合本市限购政策:


  (一)法院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应明确,竞拍方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符合本市限购政策,否则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审核其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后法院方可向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法定期限内,买受人未能完成资格核验的,法院应在《通知书》中载明“买受人须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相关内容,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通知书》及资格核验查询结果通知单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竞拍房产不在限购范围内的,由住建部门为买受人出具房屋未纳入限购范围告知单。


  二、因“3.17新政”影响导致商品住房交易无法进行的,法院依据双方举证判定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其确因调控政策出台导致首付款比例提高、无法支付首付款项,因而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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