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战国时代就有关于放高利贷行为的规定,《管子·轻重丁篇》中记载了齐国的四方高利贷。汉朝王莽时规定,民贷以治产业者,受息不能超过岁什一。《明律》规定,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能超过三分。《清律》规定,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月利不得超过三分,年月虽多,不得超过一本一利,违者答四十。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放高利贷行为的刑事立法[3]。1911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废除了《清律》的这一规定。1935年,旧中国刑法第344条设立重利一罪。构成重利罪的条件是:(1)客观上借款方有急迫、轻率或无经验的情由;(2)主观上贷款方明知对方有上述情由,并加以利用;(3)贷款方由此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的重利。显不相当,指的是按原本、利率、时间三者进行核算,并参酌当地经济状况,显著超过一般债务利息[4]。
上面这段,是我自网上找到的关于高利贷我国历史上刑法。特别是大清和民国这段法律,对中国革命历史进程有很大意义。电视剧《毛泽东》里有一段,就是太祖在上海同国民党右派斗的精疲力尽,委员长中山舰事件搞得中共极其被动后,回湖南养病期间在乡里遇到一个老乡的案子。这个案子,跟中国土地革命的发起关系很大。 剧里演的故事是老乡清朝晚期就跟乡团团总借了粮食,一直拖到民国都没还完利息,女儿要被团总拉走。因为,太祖官拜中央政府宣传部长,回乡养病,自然乡里乡亲希望他出头解决问题。太祖,就找团总理论,说到大清和民国的高利贷刑法。我才知道,原来大清和民国对民间高利贷造成的农民土地产权丧失是有明文规定的。团总说,祖祖辈辈,就是这么计算驴打滚利息的,从没有遵法过。太祖就说要找中央说说,看湖南省政府敢不敢包庇他乱法,就吓退了这个案子。通过这件事,太祖意识到,土地、农民、高利贷,这种必然矛盾导致中国革命最大的机会在发动农民。 大清和民国,就算是不断改革,有法可依,但是,做不到执法必严,农村问题还是会存在的。中国农村,根本不管法不法,祖祖辈辈就是靠传统文化控制乡里,这是建国前最大的问题,也是民国政府行政控制力无法达到乡村的原因。中共,就是利用了农村封建残余造成的重大社会矛盾崛起的。 农民依赖土地生存,缺钱跟地主借钱,被高利贷拖死成佃农。地主,依赖土地和高利贷获取暴利,死抱着土地不做商业。这种周而复始的重农主义文化,不经过精神层面运动是不可能消失的。民国立法对高利贷进行控制,乡里也不会执行。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对基层农村彻底思想教育,政令是不可能直达乡村的。农村,不怕政府的法律,还是会坚守对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遵守。除非,自顶向下来一场现代文化洗礼,否则,人吃人的社会还是会重演的。羊,还是会安心被狼吃了。 依法治国,不是那么简单的。 大清和民国,有法律,但是,执行不到田间地头。一场轰轰烈烈的思想斗争的好处是,传统文化秩序被敲碎了,人们只能盲从于政府政策控制了。否则,肯定有人跟你逼逼安拉、孔子的教诲,祖宗的规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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