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链接: 2016年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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