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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

2018-3-22 17:14|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352| 评论: 0|原作者: æ�¨å®�å¿ |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 ...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  总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低层建筑大楼(8-12层)     坐落位置      建筑物总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二、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三、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同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四、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严禁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   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禁止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擅自张贴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五、爱护公共环境。禁止侵占和损坏公共绿地、爱护共用设施设备。禁止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禁止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      六、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禁止在物业共用部位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七、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八、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长时间占用消防通道。     九、发现属于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十、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有关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十一、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二、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修服务协议。    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同时,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自有部分及自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十五、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六、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七、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如限期未改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十八、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五章 附则        十九、本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二十、本规约经第___届业主大会会议亍____年___月___日表决通过,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原文:   北京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京建物[2009]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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