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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欧美日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

2012-3-22 19:17|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608| 评论: 0|原作者: 王希|来自: 新华网

摘要:   商务部22日发布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6.2%至28.8%,决定自23日起的5年内,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相纸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商务 ...

  商务部22日发布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6.2%至28.8%,决定自23日起的5年内,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相纸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商务部经过调查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相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于2010年12月23日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1年8月10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同日,商务部还发布了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公告称,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将于8月29日到期。中国内地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公告说,如中国内地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于2012年8月30日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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