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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禁建污染饮用水源项目 创新环保限批措施

2012-1-30 17:56|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564| 评论: 0|原作者: 来建强|来自: 新华网

摘要:   为破解近年来水污染事故不断,水环境保护监管手段缺乏等系列问题,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该法规积极鼓励创新环 ...

  为破解近年来水污染事故不断,水环境保护监管手段缺乏等系列问题,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该法规积极鼓励创新环保限批措施。

  福建省环保厅于3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说,《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专列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同上位法相衔接,条例规定了印染、造纸、制革、冶炼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该条例进一步要求,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改建建设项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为地方主管部门创新环保限批措施做了新的制度设计。据介绍,条例规定,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投资区等各类工业集中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对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中区,地方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审批建设项目。

  该条例还规定,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未完成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办理上述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手续,并通报当地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将排污单位遵守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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