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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制造单位应定期排查电梯隐患

2012-1-22 11:18|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443| 评论: 0|原作者: 廖爱玲|来自: 新京报

摘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昨天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将推行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由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的制度。   根据这份指导意见,电梯制造单位对设备的设 ...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昨天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将推行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由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的制度。

  根据这份指导意见,电梯制造单位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保等活动结束后,进行校验、调试和检查,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零部件储备,对在用电梯密切跟踪运行情况,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对存在重大隐患由于使用单位原因无法整改的,制造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运营单位

  每日开启时进行试运转

  这份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要求电梯每日开启时进行试运转,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还要定时巡检,停运后全面检查;客流高峰时段要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值守疏导客流;增加维护保养频次。

  推行缘由

  公共交通领域事故常发

  质检总局指出,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统称电梯)等特种设备大量服务于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领域,已成为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设备。

  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发生深圳地铁1号线“12·14”自动扶梯事故、北京地铁4号线“7·5”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乘客伤亡,引发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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