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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将获准直投股票 或有万亿资金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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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20: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消息称,银监会加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直接投资。
  根据海通测算,未来几年新增理财规模在20万亿以上。目前居民储蓄总规模约在 50 万亿,假定有一半左右被理财取代,则未来几年新增理财规模在 20 万亿以上。按照 35%配置非标、60%配置债券、5%配置股票的比例,20 万亿新增理财就会带来 12 万亿新增债券投资需求、1 万亿新增股票投资需求。
  银监会此举旨在改变理财产品投资结构,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
  以下为发布内容:
  据记者获得的银监会的一份文件显示,银监会加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现理财业务的规定健康发展。
  银监会文件称,为更好化解银行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起草新的管理办法(即征求意见稿)。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深入,银行理财业务创新不断涌现,产品形式日益丰富,发售对象不断拓展,产于主体持续增多,风险银行有所上升,2005年1月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不能使用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银监会创新管理部指出,当前银行理财业务的最主要问题在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仍是理财产品的主流,客户认为预期收益率即为实际收益,银行具有“隐性担保”职责,应该“刚性兑付”;但银行认为投资者应该对投资风险“买着自负”,双方分歧明显,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和正常经营。
  银行银监会指出,化解理财业务的风险在于真正落实风险承担主体。银监会要求对实质由银行承担风险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资产,集体风险准备;对于“非标”资产,要求银行有相应的风险缓释机制;同时银监会还鼓励银行改变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引导商业银行发现组合管理类的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以及与资产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使得风险和收益真正过手给投资人。
  据银监会测算,征求意见稿实施后虽然会给银行理财业务带来阵痛,但不会对理财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长远看利大于弊,而且有利向真正的资产管理转型。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理财业务定位,鼓励直接投资;为实现理财产品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银监会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直接投资。
  2,明确业务开展的十项基本原则;一是客户利益至上原则,为客户利益履行充分的受托责任;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对待客户;三是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五分离”的风险管理要求;四是统一经营与授权原则;五是专业化原则;六是产品独立性原则;七是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八是市场化与公平交易原则;九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十是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的原则。
  3,明确理财产品的分类,推动产品转型;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等。
  4,规范理财网页运营管理,尽职履行受托职责;商业银行需要在研发设计、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理财托管、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管理、产品质押和转让等九个方面忠实尽责的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
  5,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缓释;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对理财业务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前、中、后相互分离制约的管理机制。
  6,加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提升监管力度;商业银行不得发售未获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7,明确法律责任以及违规处罚的监管规定;细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定,对重大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建议调整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人,明确处罚依据,提升监管力度。  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银监会拟鼓励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市,这或将推动更多资金进入股市,对股市而言又是一大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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