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赌条款。请公司补充说明对赌条款的触发情况,协议方履行条款义务对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公司持续经营的具体影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或潜在)纠纷及其对公司治理及正常运营的影响。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前述事项。】 (一)请公司补充说明对赌条款的触发情况 根据2011年7月公司、公司原六位自然人股东(蒋柳健、左国军、余仲、李时俊、伍波、张勇)与新入股的八家财务投资者(富海银涛、松禾成长、上海科升、益富海、架桥富凯、麦瑞世纪、麦瑞投资、恒丰投资)签署了具有业绩对赌性质的《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对赌条款的触发条件如下:公司承诺2012年、2013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5,000万元、45,000万元。若无法达到上述业绩情况,公司、公司原六位自然人股东对八家财务投资者进行现金和股份补偿。鉴于2012年行业景气度急剧下降,公司2012年净利润只有3,080万元,经营业绩与《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中承诺业绩差异很大,触发对赌条款。2013年7月公司、原六位自然人股东、八家财务投资者、以及三家员工持股企业(恒兴业、弘兴远业、鼎兴伟业)签订了《投资重组协议》,对原对赌协议的补偿方式和金额进行了修改。根据《投资重组协议》公司、原六位自然人股东以现金和所持公司股份对八家财务投资者、三家员工持股企业合计补偿人民币49,143.6828万元。 自该《投资重组协议》签署以来,公司及原六位自然人股东履行该协议偿付义务如下表: 根据公司股东间签署的具有对赌性质《投资重组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及原六位自然人股东仍对对八家财务投资者和三家员工持股企业具有股份回购的义务: “(1)以甲方(指捷佳伟创)2012年净利润计人民币3,080万元为基数,甲方2013年、2014年、2015年的净利润未能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或2015年的净利润未能达到人民币4,466万元。……。 (2)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甲方未能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或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但是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向甲方下发的关于不予核准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决定的文件中将甲方减资事项作为不予核准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唯一原因的情况除外。” 2015年6月23日,公司八家财务投资者和三家员工持股企业分别签署了《声明函》,同意免除上述《投资重组协议》中所约定的在触发相关条件下应由捷佳伟创对上述各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的义务,如出现《投资重组协议》中约定的股份回购事项,上述各方将向蒋柳健等原六位自然人股东主张其应履行的回购本方所持捷佳伟创股份的义务。2015年6月23日,蒋柳健等原六位自然人股东分别签署了《声明函》,同意承担《投资重组协议》中所约定的在触发相关条件下应由捷佳伟创对八家财务投资者和三家员工持股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的义务。至此,《投资重组协议》约定的公司在不利情形下需履行的回购义务得以免除。 如果触发回购条款,公司原六位自然人股东将存在回购财务投资者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义务。如果公司原六位自然人股东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柳健、左国军、余仲三人的持股比例将会上升,公司的高管团队和经营业务业不会因履行未完毕的对赌条款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公司已经处于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的程序之中,为了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原六位自然人股东、八家财务投资者以及三家员工持股企业基于友好协商于2015年8月5日签订了《投资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经股转系统核准之日起,原《投资重组协议》中尚未执行的股份回款条款失效,原《投资重组协议》中约定的合同各方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综上,对赌条款中已触发的有关业绩补偿部分已基本执行完毕;若公司在股转系统成功挂牌,尚未执行的股份回购条款将失效,不会被触发。 (二)协议方履行对赌条款义务对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公司持续经营的具体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及自然人股东根据《投资重组协议》履行了对赌条款的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对赌条款履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见,协议方对赌条款履行对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未产生重要影响。对赌条款履行前后,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协议方履行对赌条款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对赌条款履行后,公司原六位自然人的持股比例有所下降,相应地财务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有所上升,但并未对公司控制权造成重大影响,对赌条款履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或潜在)纠纷及其对公司治理及正常运营的影响 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对赌条款中关于股份和现金补偿的内容已经基本履行完毕,根据股东出具的确认意见,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 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机构投资者入股时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增资扩股补充协议》、《验资报告》及工商登记资料,后续签订的《投资重组协议》,按照《投资重组协议》进行后续股份和现金补偿的股权转让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银行流水,解除对赌协议各方出具的《声明函》及《投资重组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并就对赌协议的历史履行情况及未来解决方案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机构投资者。经过核查,主办券商确认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以降的历次交易真实有效,各个合同及声明的签署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深圳市一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之间、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签署股权对赌协议(条款)。如存在,(1)请公司补充提供对赌协议文本;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对赌协议的权利义务主体、主要内容以及履行情况。(2)若协议为股东之间的股权对赌协议,请主办券商和律师结合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股东及公司在协议中的权责关系和地位,就该协议的履行是否会对公司资金使用、公司控制权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及公司的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3)若协议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对赌协议,请公司予以清理。】 一览网络2011年11月引进创东方高新、创东方富凯等机构投资者所签订《深圳市一览网络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2011年12月引进天津久丰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了解到,增资协议、转让协议中存在如下有损公司利益之风险条款: 1、风险条款 ①《增资协议》第5.3条、《转让协议》第5.1条约定: 投资方(受让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投资方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投资方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公司应按时提供给投资方以下资料和信息: 5.2.1每日历月度最后一日起15日内,提供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3.2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经审计的公司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 5.3.3 如有重大的风险发生或被发现,须立刻提交告知并向投资方提交书面报告; 5.3.4年度经营管理报告在每次董/监事会会议召开的一周前提交。 对于上述标的公司向投资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投资方(受让方)承诺未经标的公司或原股东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 可能风险:若一览网络股票未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应当依法对外履行相关披露义务。若继续履行增资协议之约定,一览网络需向创东方高新、创东方富凯、天津久丰等机构投资者单独提前披露月度财务报表,不排除公司财务信息提前失密之风险,二是若公司日后成功挂牌新三板,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来讲本身就应该依照相关规则披露半年度、年度财务数据,因此从必要性方面来讲,该条款的继续履行也不具有现实意义。 ②《增资协议》第7.3条、《转让协议》第7.3条约定: 《增资协议》7.3条约定,“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则标的公司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投资方,或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部分股权给投资方。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中任何一位或全体履行上述义务。” 《转让协议》7.3条约定,“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低于本协议受让方的投资价格,则转让方需无偿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部分股权给受让方,直至本协议受让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的价格相同。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转让方履行上述义务。” 可能风险:按照《增资协议》、《转让协议》第7.3条约定,若日后公司新引进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低于创东方富凯、创东方高新、天津久丰进入时的投资价格,则一览网络负有补足其间差价之义务,或原股东需无偿转让所持一览公司的部分股权给投资方, 因此若继续履行该条款之义务则可能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挂牌必要条件产生影响,对公司的自身发展可能带来诸多不确定影响。 条款履行情况: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未发生因低于创东方富凯、创东方高新、天津久丰投资价格引进新投资者导致公司向其补偿差价,或原股东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形。 2、风险条款解除情况 2015年5月26日,创东方富凯、创东方高新、张海东、览众投资、五岳投资、一览网络等原增资协议相关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深圳市一览网络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015年5月26日,天津久丰、张海东、一览网络等原转让协议相关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前述风险条款作出如下变更: ①增资协议5.3条、转让协议5.1条变更为: 投资方(受让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投资方(受让方)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 标的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标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依法对外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②《增资协议》、《转让协议》第7.3条变更为: 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解除本条约定。 3、核查结论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之间、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除上述部分条款涉及公司股权纠纷风险外,不存在其他对赌条款;上述存在风险的条款已通过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友好协商予以解除,相关的风险亦随之消除,因此不会对公司资金使用、公司控制权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及公司的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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