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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原创】企业重组财税问题关注:以59号文为基础(六)

2016-3-29 21:22|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595| 评论: 0|原作者: 投行小兵|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原创声明 本文由小兵研究团队原创,小兵研究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以及商业使用请联系:18646550653 杜先生 作者:投行小兵 加入小兵研究请发送简历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 十一、12个月 ...

原创声明


本文由小兵研究团队原创,小兵研究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以及商业使用请联系:18646550653 杜先生


作者:投行小兵


 


加入小兵研究请发送简历至xiaobingyanjiu2015@126.com



十一、12个月进行的两次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是否符合特殊重组条件


案例12:A公司2011年1月以增股扩股20%股权形式支付对价,向M公司的股东B公司收购了其100%股权,2011年3月,A公司对全资子公司M公司又实施了吸收合并,两次资产重组分别来看,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问题:12个月进行的两次重组,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分析:笔者认为,在12个月内进行的两次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根据“多步骤交易原则”,将其看做一次重组,比如上述案例可以直接看做A公司吸收合并M公司的行为。事实上,上例中,A公司如果直接吸收合并M公司,也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即使是分为两步实施,也不影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在12个月内的多次重组行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要根据多步骤交易原则,看做一项重组行为来判断。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70%股份,B公司持有M公司30%股份。2011年1月,A公司以现金收购M公司30%股份,股权收购后,M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5月,A公司对M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单看本次合并,属于典型的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是如果将两次交易看做一项重组行为,就是A公司对控股企业M公司实施了吸收合并,A公司对B公司以现金支付购买其在M公司的权益,因此本项重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十二、分立资产直接分离给现存企业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案例13:M公司是A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净资产公允价值1亿元,2011年2月,M公司实施分立,将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净资产分立给现存企业B公司,重组日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因此M公司分立后,A公司取得了B公司100%股权。资产重组后,股权架构为:A公司依然持有分立后的存续企业M公司100%股权,同时持有加入分立资产后的B公司50%股权。


问题:上述分立,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分析:根据59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59号文件分立的概念来看,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的企业,也符合分立的定义。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工商机关,要求分立前,先要成立承接分离资产的新设公司再进行分立,因此即使M公司直接分立为存续企业M公司和新设企业M1公司,也可能采取先成立M1公司,然后进行分立的方式进行。


上述的分立,同投资非常相似,区别只在于,如果M公司将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资产投资给B公司,投资后,M公司持有B公司50%股份,而M公司将公允价值5000万元的资产分立给B公司,则是M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的50%股份。


综上笔者认为,分立中将资产分离给现存企业也符合分立的定义,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十三、“多步骤交易原则”的理解确认问题


案例13:M公司计税基础60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1亿元。A、B公司分别持有70%、30%股权。2011年2月,C公司增资扩股7%的股权给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M公司70%股权,2011年10月,C公司又同B公司达成协议,增资扩股3%的股权支付给B公司,以换取其持有的M公司30%的股权。


分析:根据59号文件第10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这就是所谓“多步骤交易原则”,根据“多步骤交易原则”,C公司在12个月内合计购买M公司100%股权,且均以股权支付额支付,虽然单看每一次交易都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看做一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案例14:M公司资产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公允价值1亿元。B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2011年2月,A公司和M公司的母公司达成了A公司吸收合并M公司的协议,决定A公司增资扩股20%的股权给B公司,并支付给B公司3000万元现金。由于股权支付额只有70%,不符合股权支付额不低于85%的规定,因此双方做以下策划:


第一步,2011年3月,M公司减资15%,M公司支付给母公司B公司1500万元现金,减资后M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500万元。在本次减资中,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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