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周五)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55次发审委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IPO首发申请,这也是在亚翔集成临时取消审核的情况下上周唯一一家IPO审议的发行人。 【背离行业发展周期,发行人业绩高速增长的合理性解释】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风机塔架的制造和销售,是国内专业的风机塔架生产商,核心产品主要为1.5MW 及2.0MW 风机塔架,未来将扩大3.0MW 及以上风机塔架的产品比例。公司的主要客户基本上都是风电行业,主要客户包括中广核、华能新能源、中船重工、华润新能源、中节能、湘电新能源、大唐、国电、华电、中电等国内主要风电运营商。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主要来自于风机塔架销售业务,风机塔架毛利的贡献比例分别为97.36%、99.37%和99.19%。随着公司产品结构的不断升级及下游客户的需求,公司2.0MW 及以上风机塔架产品毛利贡献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分别为56.54%、62.23%和76.90%,而1.5MW 的风机塔架产品毛利贡献率逐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分别为40.82%、37.14%和16.89%。 在IPO发审会的审核过程中,也对发行人所处行业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关注问题如下: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所处风电塔架行业的周期性与宏观经济的走势相关,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经济周期的变化会对本行业的市场规模产生一定影响。公司下游行业为风力发电行业,下游行业受宏观经济及风力发电政策的影响会间接传导至公司所处的风电塔架行业。 报告期内,我国能源价格下降幅度较大,风力发电成本与传统电能相比并无优势,但作为风力发电的的上游行业,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和利润持续大幅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921.14万元、7,139.04万元、17,244.65万元和10,941.55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风电行业能够持续大幅增长的原因;(2)结合在手订单以及对未来市场的预期,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是否可以持续。 此外,在对发行人的反馈意见中,一共存在36个规范性问题,也是对行业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发行人对于这个问题也是重点进行了解释,并且充分提示了风险: 1、宏观经济及风力发电投资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处风电塔架行业的周期性与宏观经济的走势相关,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经济周期的变化会对本行业的市场规模产生一定影响。公司下游行业为风力发电行业,下游行业受宏观经济及风力发电政策的影响会间接传导至公司所处的风电塔架行业。 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政策鼓励风电行业的发展,风力发电需求旺盛,行业迅速发展;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风力发电需求萎缩,行业发展则放缓。若宏观经济景气度下降,客户在风力发电方面的投资预算存在减少、延迟或取消的可能,会对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近两年,国内风力发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行业,尤其是风电行业在开发建设总体方案、项目建设核准、上网电价保护、强制并网、强制购电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如果上述政策未来发生弱化,将影响公司下游风电运营企业的投资进度,进而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产生影响。 3、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由于公司产品主要销售予国家大型风力发电运营商,受下游行业客户投资和需求波动的影响,公司的销售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同时,公司销售收入的确认受客户风场项目施工进度和要求的发货时间影响较大,所以公司的销售收入通常在各季度间甚至年度间存在一定的波动。因此,公司存在业绩波动较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个别季度亏损的情形。 同时,除上述原因外,公司的经营业绩还受本节所列示风险因素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单独或综合影响,经营业绩存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超过50%的风险。 4、项目合同延期、变更或取消的风险 风力发电投资量大、周期长,投资决策程序流程较长,且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场地整理、设备采购、交通运输等方面问题较多,存在众多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延期的不确定性因素。同时,公司的经营模式导致公司存货库存水平较高,占用资金较多,且公司产品的发货时间通常以客户通知为准,若客户工程项目延期导致发货时间滞后,则会使得公司的资金成本较高,存货也可能由于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面临减值风险。因此,客户工程项目延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另外,由于风电场建设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履行的核准、审批等程序较多,且其对外采购设备通常需要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若有关项目未严格履行前述相关程序,可能导致项目中止甚至被取消,并进一步导致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被变更、无效或取消,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合规的问题】 说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问题,如果说重要这是个可以涉及到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实质条件问题,说不重要这个问题谁都能列出来很多理由来自圆其说。从这个角度来讲,发审会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重点关注,主要原因应该还是在于媒体的报道。 尽管现在新闻媒体对于IPO的报道和分析已经非常少见,但是对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还是不能马虎大意掉以轻心。对于媒体报道,没有则好,如果真有可能会引起比以前更大的反应和关注,也需要我们重点去解决这个问题。 发审会对于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问题的关注主要体现在: 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母公司口径)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06%,略高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不得低于3%的规定。报告期发行人将大部分研发费用在生产成本核算,后调整入管理费用。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生产成本中核算的研发投入的性质与内容、会计核算调整的原因和依据;(2)结合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重、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重等数据,以及媒体“中国经济网”对发行人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的报道,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