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市场上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实现自身业务的跨越式发展或业务转型。据WIND统计,2013年我国A股市场累计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件107起;2016年,这一数据跃升到了507起,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67.96%。当我们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谋划策时,难免会遇到一个问题:是否需要进行业绩补偿?如果要进行业绩补偿,如何进行?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希望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一、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形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中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否需要进行业绩补偿作了明确的规定。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同时,该条第三款对是否进行业绩补偿的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可见,是否需要进行业绩补偿可以从四个维度加以判断:重组行为、评估方法、交易对方以及收购股比。 (一)重组行为 重组行为即指对标的资产是购买行为还是出售行为,业绩补偿仅针对购买资产而言,出售资产是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以2016年8月广泽股份实施的资产置换为例,上市公司置出华联股份和源成咨询的股权均未进行业绩补偿;而对拟购买的资产广泽乳业100%股权进行了业绩补偿。 (二)评估方法 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一般需要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评估方法一般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假设开发法等。在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只有采取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在中国动力于2016年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包括广瀚动力100%股权、上海推进100%股权、齐耀重工100%股权等18项资产。上述18项标的资产中部分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部分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在该案例中仅对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部分(即购买的广瀚动力、上海推进、齐耀重工、齐耀动力、长海电推、长海新能源、海王核能、特种设备的股权)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 可见,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果部分标的资产采用了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也要单独对这部分资产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类似的案例还可以参考神农基因和深赛格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交易对方及收购股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可以分为两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和其他。当满足前述两个条件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收购资产时,无论收购比例多少,都需要进行业绩承诺;而向其他主体收购资产时,只有在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时候才需要进行业绩承诺。还是以中国动力重组方案为例,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管理人收购资产时,未取得齐耀动力和特种装备等公司的控制权,但仍然做了业绩承诺。由于证监会在审核重大资产重组时,未收购标的公司所有股权往往成为其关注点之一,所以市场上收购少数股权的案例大多为收购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这类交易大多未进行业绩承诺,可以参考北新建材收购泰山石膏35%股权的案例。 二、如何进行业绩补偿 一个完整的业绩补偿方案一般包括几个要素:合同主体、补偿义务人、标的资产、盈利补偿期间、利润承诺数、利润补偿的实施方案、用于利润补偿的股票锁定期及解锁条件等。 我们以中国动力的重组方案来简要介绍少数几个要素: (一)合同主体 在该重组方案中,风帆股份和利润补偿义务人作为合同主体。 (二)利润补偿义务人 本次重组的利润补偿义务人为中船重工集团、七〇三所、七〇四所、七一一所、七一二所、七一九所、中船投资。 (三)标的资产 该重组中,业绩补偿标的资产为基于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部分(即购买的广瀚动力、上海推进、齐耀重工、齐耀动力、长海电推、长海新能源、海王核能、特种设备的股权)。 (四)利润补偿期间 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业绩承诺的期间为三年,在中国动力的重组方案中,业绩补偿的期间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此外,也有部分案例的业绩补偿期间为四年。 (五)利润承诺数 单位:万元 (六)利润补偿方案的实施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规定,利润补偿应以股份补偿优先,股份补偿不足时,应以人民币现金补偿作为补充补偿方式。股份补偿的上限为:利润补偿义务触发后,全部利润补偿义务人在中船重工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风帆股份的比例降至满足国防科工局在局综函[2015]349号文中所要求的绝对控股比例时所补偿的合计股份数量。 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具体股份补偿数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总数=当期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净利润数均以业绩承诺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确定。 (七)股票锁定期及解锁条件 在中国动力的重组方案中,利润补偿义务人所认购的风帆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了锁定36个月以外,其他的案例中一般是分期解锁,分三年解锁,每一期的解锁条件为达到承诺的业绩目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满足相关法规的同时,我们可以根据业绩承诺方的需求设置合理的解锁条件和股票锁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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