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 号 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拟表决事项,可以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应当就是否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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