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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权利和管理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

2018-2-12 20:14|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537| 评论: 0|原作者: æ�¨å®�å¿ |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 ...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七)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八)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督促业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安全使用房屋;组织对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活动;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安全的检查工作;负责治理房屋建筑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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