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摘自:《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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