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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2018-2-12 22:26|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446| 评论: 0|原作者: æ�¨å®�å¿ |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六)监督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及经营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七)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八)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十一)配合社区相关组织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行使。


摘自:《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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