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六)监督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及经营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七)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八)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十一)配合社区相关组织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行使。 摘自:《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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