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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届满

2018-2-12 22:17|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531| 评论: 0|原作者: æ�¨å®�å¿ |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应当就是否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应当就是否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等。 摘自: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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