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专项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账目; (六)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七)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记录和工作档案查阅记录; (八)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书面材料和音像资料等。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事项内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业主可以对以上工作档案进行查询、抄录和复制,但涉及业主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本人同意。 摘自:《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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