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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21 20:32|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444| 评论: 0|原作者: æ�¨å®�å¿ |来自: 新浪博客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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