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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业主大会召开条件

2018-2-12 22:00| 发布者: 采编员| 查看: 855| 评论: 0|原作者: æ�¨å®�å¿ |来自: 新浪博客

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 ...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二)出现管理规约中约定的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摘自: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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